中工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刘炳毅) “微商的出现活跃了市场经济、带动了创业就业、满足了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是‘互联网+’时代具有积极意义的产物。但是,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导下才可以良性发展,让优者不断成长,让劣者淘汰。”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对目前流行的在微信圈朋友卖东西提交了“关于微商的法律治理与平台企业责任的提案”,建议对这种行为加强监管。
不知从何时起,微信朋友圈里充斥着很多卖面膜、卖名牌包的信息,一些熟人转身就成了微商。通俗而言,微商就是在移动端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服务销售现在最为多见。段祺华说:“微商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导下才可以良性发展,必须加强法律治理和监管。”
段祺华认为,一是微商经济主体鱼龙混杂。据调查,八成微商是学生、家庭主妇和自由职业者,主要以兼职经营为主。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他说,部分微商所售商品也存在问题。有的违反禁止性、限制性销售法律法规,如售卖医药产品等,有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售假,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三是销售方式“熟人化”。这种模式的非公开性,甚至是隐私性,让外界难以获知其交易信息。四是监管“困难重重”。
段祺华说,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立法层面也高度重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发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然而,微商与传统的互联网电商在经营主体、销售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使得法律的适用遇到了诸多障碍。并且,微商具有跨地域性,数量众多且难以统计,交易信息也难以固定化和公开化,为工商、质监、税务等执法带来不小困扰。
对于如何治理微商,段祺华建议,一是必须先明确微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根据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可以使微商成为依法可查询明确的主体,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段祺华表示,“我建议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一旦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经营者只要售过一次假货,系统就会记录不诚信信息,客户搜索后一目了然。”二是微商所涉商品应明确范围。三是“作为微信平台的权利人,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管,维护平台的合法运营。”段祺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