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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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新闻发布会现场

时间:5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

地点:全国总工会

主题: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

      直播摘要

全总和各级工会参与《特别规定》修订 收到意见和建议上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24年 外部环境发生了四大变化

《特别规定》的实施具有四大积极意义

加强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保护 缩小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女工本单位禁忌劳动范围岗位

《特别规定》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 包括女农民工

县级以上的劳动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内容进行了5方面调整

《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

未参与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继续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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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


1.02亿女职工将得到更有力保护


2011年11月,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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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5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全总将举行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新闻发布会。届时,中工网将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中工网] 前方发布会已经开始,将由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主持。

[中工网]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丁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等。

[李守镇]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同志们:上午好!

[李守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项《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亿万女职工的福音。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1.37亿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保护和殷切关怀,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推动《特别规定》贯彻执行,全面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重要职责。

[李守镇]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通报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工作情况。

[李守镇]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丁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

[李守镇] 首先,请全总张世平副主席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世平] 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好!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全国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送给全国女职工的一份厚礼。《特别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世平] 今天,我们和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的同志们一起,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工会对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一些认识、参与的主要工作和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打算,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并予以支持。在此,我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张世平] 我主要从5个方面向大家作介绍:一、《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张世平]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使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契约化。这些变化对《规定》能否有效实施提出了新的课题,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提出了新的挑战。

[张世平]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由1988年的5036万人发展到今天1.37亿人,占职工总数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37%.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已经见报的是1.02亿,这是入会的人数,我们全国的女职工人数是1.37亿。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具体、标准更科学合理。

[张世平] 三是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不适应不对接的问题。由于《规定》出台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对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张世平]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规定》的呼声强烈。多年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舆论态势。

[张世平]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8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法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张世平] 二是有利于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职工不仅担负着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重任,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社会责任。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如何,直接影响着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对于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张世平]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张世平] 四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可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张世平] 二、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规定》修订的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工会女职工组织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与完善。我们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张世平](一)深入开展调研。1998年全总在《关于新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报告》中首次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之后,在地方各级工会的配合下,又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10余项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成果,呈送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也先后开展了百余次专题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反映了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张世平](二)主动协调沟通。一是2000年以来,多次就《规定》修订事宜与人社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和座谈,积极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联合开展专题调研。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全总呈送的《关于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明确批示:“要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我们抓住总理批示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力度,与人社部紧密合作、形成共识。二是2008年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将《规定》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后,又多次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沟通,就《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进行交流和探讨,积极推进《特别规定》的出台。

[张世平](三)积极建言献策。从1998年以来,全总每年都要通过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订《规定》的议案提案。2006年,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订《规定》的可行性报告和修改建议稿。2008年,与人社部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周年大检查报告中再次就修订工作提出具体建议。近3年,国务院法制办对《规定》修订草案几易其稿、甚至于十几易其稿,反复修订,工会始终主动跟进、及时研究,积极反映意见和建议。

[张世平](四)推进舆论宣传。每年“三八”、“两会”期间,我们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电视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在报刊发表文章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反映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宣传工会关于推进修改《规定》的建议主张,扩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社会宣传。多家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给予了突出报道,推动了社会各界对修订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张世平](五)参与征询意见。《规定》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后,全总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先后组织召开20多次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很多工作我们都是受法制办的委托来工作的。我们曾经先后8次组织省级工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近千条,并协助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后,我们又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并将各地工会反映的262条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张世平] 三、《特别规定》的突出特点和主要调整。《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与1988年出台的《规定》相比,我们认为《特别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张世平] 一是连续性。《特别规定》从现实出发,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

[张世平] 二是适时性。注重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需要,又注重与国际相关公约的逐步接轨;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又实事求是地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体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

[张世平] 三是可发展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也会随之调整。为避免因调整禁忌劳动范围而导致《特别规定》的频繁修订,此次修订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为政府有关部门今后适时修改禁忌劳动范围提供了空间。

[张世平] 四是可操作性。《特别规定》加大了刚性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监督责任和罚则,对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处罚、依法给予赔偿予以明确,有利于各相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操作和执行,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张世平] 从内容上看,《特别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张世平]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张世平]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实现产假与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接轨,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明确;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这对承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张世平] 四是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张世平] 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这对增强用人单位的执法意识,自觉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有力的推动。

[张世平] 此外,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女职工的侵害。

[张世平] 四、全总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工作安排。《特别规定》是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全总党组书记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也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女职工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大力度、采取措施、着力推动。围绕《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将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迅速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从5月10日至6月10日,对《特别规定》进行集中宣传;二是紧密结合工会维权工作,扎实推进《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履行监督职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张世平] 在迅速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方面,主要采取6项具体行动:

[张世平] 一是迅速下发通知。对工会系统开展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工作做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层层抓好落实。

[张世平] 二是开展咨询日活动。全总主办、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和北京市总承办的《特别规定》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将于5月10日在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届时将邀请有关专家为职工现场解读、答疑释惑,并发放宣传资料。部分省级工会也将同时启动,其他省级工会也会在活动月内陆续启动。

[张世平] 三是加强媒体宣传。在《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报刊上组织发表相关文章;制作专题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北广传媒、楼宇和户外大屏幕电视播放;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解读《特别规定》。

[张世平] 四是编印宣传资料。编写《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印制单行本、宣传挂图,在职工书屋和职工活动场所开辟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和挂图,促进《特别规定》宣传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开展学习提供服务。

[张世平] 五是组织学习培训。将《特别规定》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工会院校干部培训课程,要求各级工会层层开展培训,帮助工会干部准确了解和把握《特别规定》的基本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张世平] 六是开展宣讲活动。全总将于5月下旬举办《特别规定》宣讲员培训班,依托各地工会组织宣讲团,开展《特别规定》宣讲活动,扩大《特别规定》在职工中的知晓率和覆盖面,不断增强宣传实效。

[张世平] 在扎实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方面,主要采取6项举措:

[张世平] 一是成立督导组。全总计划于下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督查重点,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了解并推动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层层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特别规定》的有效实施。

[张世平] 二是参与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继续主动配合、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当前重点是做好《生育保险办法》的参与制定工作,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落实。

[张世平] 三是推动禁忌劳动范围研究。这次附录列示的禁忌劳动范围解决了与《劳动法》的接轨问题,但其中的劳动标准没有来得及论证,对此有关专家提出了需进一步调研修改的建议。全总将继续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工作,开展调研论证,为推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相关文件的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禁忌劳动范围是要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这项工作我们会尽快推动有关部门来做。

[张世平] 四是深化“关爱行动”。在全总帮扶工作体系总体框架下, 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启动实施了面向全国女职工的“关爱行动”,包括困难救助、子女助学、两癌普查、心理关怀4项系列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将把女职工“关爱行动”与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紧密结合,突出困难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服务重点,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为她们送法律、送援助、送关爱,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张世平] 五是推进“两个覆盖”。目前全总正大力推进“两个普遍”,即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据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提出“两个覆盖”,即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实现女职工组织全覆盖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全覆盖。今年是“两个覆盖”攻坚年,我们将把推进“两个覆盖”与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紧密结合,积极推动女职工组织的规范建设,推动《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

[张世平] 六是组织专家队伍。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壮大工作力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整合社会资源,聚集各方优势,吸纳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和热心人士,成立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加强女职工工作督导和研究,形成推动工会女职工事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张世平] 此外,还要向大家通报全国女职工岗位创新技能大赛一事,这是全总与人社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活动,已于2012年3月7日在京正式启动。大赛设家政服务(育婴、养老护理),医疗护理(临床、儿科、重症)、话务服务、服装设计4类7个项目,重点突出立足岗位、创新创造的内涵,发动各地逐级选拔、以赛促练,广泛参与、层层练兵,在女职工中掀起学技能、练硬功、比贡献、创一流的热潮。大赛拟于11月在北京举行总决赛和表彰展示活动。请大家关注大赛进展,及时予以宣传。

[张世平] 最后我们对记者朋友们简单提几点希望:

[张世平] 一是希望加大对《特别规定》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能够从自身的特色出发,多形式多途径对《特别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可以约请有关专家学者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对《特别规定》进行解读,以扩大《特别规定》的社会知晓率。同时欢迎大家多到全总和地方工会进行采访。

[张世平] 二是希望更加关注女职工和工会女职工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有条件的可开辟专栏,多宣传女职工的重要贡献,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宣传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宣传工会女职工工作经验;继续关注女职工在素质提升、劳动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愿和诉求,为女职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张世平] 三是希望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联系配合。记者朋友们可以就宣传贯彻《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选题与我们随时联系、提出要求,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同志将竭诚为大家提供线索、提供资料、提供服务。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也会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社会宣传。

[张世平] 再次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对工会女职工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谢谢大家!

[李守镇] 刚才,张世平副主席就《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修改原则、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以及工会参与修订《特别规定》的简要情况和推动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系列工作安排等作了全面介绍。下面,大家可以就关注的相关问题提问,请在座的各位领导回答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对于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我们是特别拥护,如何能够在实施当中进行应用,比如用人单位不招用女职工,我们在监督检查当中有没有什么保护的举措。还有这次有一个特别规定,我们国家首次在法规当中明确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女职工受到性骚扰,这方面我们国家案例是比较少的,我们在做的过程当中怎么防止女职工性骚扰的发生。

[张世平] 大家注意到,在《特别规定》16条中,前面有三条谈到用人单位,后面有三条又谈到用人单位,前面三条谈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后面三条是对用人单位的具体约束,包括一些违反《特别规定》的罚则,这样的明确规定目的就是要解决有规定不实施的问题。

[张世平] 同时还有一条,在《特别规定》当中强调了有关部门包括工会妇联要对执行情况加强督查,我们从工会角度加强这方面的督查,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实实在在的去了解情况,实实在在的推动《特别规定》的有效实施。

[张世平] 至于第一个问题还有一个层面,会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怀孕妇女就业的问题,在《特别规定》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的过程当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就是既要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同时又要促进女职工就业,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专家学者也提出意见,因为《特别规定》把禁忌劳动范围标准规定得越高,就会影响到就业。在《特别规定》修订当中我们也考虑到这些问题。

[张世平] 我想在解决对怀孕女性的就业影响上,一方面要加强教育,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一些手段,如:通过刚性措施加以约束,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我们怀孕当中的女性也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

[兰青] 性骚扰作为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很多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因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应该说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这次《特别规定》把性骚扰作为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从源头上来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不良影响。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它是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所以存在着定性难、取证难的客观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预防和遏制性骚扰现象发生的方面,作用就非常重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因为我们《特别规定》里有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落实《规定》的要求,我们觉得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着手。

[兰青] 第一,在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特点。把职场性骚扰的规定纳入规章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构造了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就是明确单位哪些是性骚扰的范围。

[兰青] 第二,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和举报程序,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单位内部处理。

[兰青] 第三,单位要建设一些必要的设施,比如说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一些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始创等等环境改善,同时要提倡女职工加强自我防范。

[兰青] 第四,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建立受害人信息保密,以及防止报复的处理程序,认真搜集和保护相关证据,及时为受害人提供转借服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告知女职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次《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都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工会、妇女组织也要对用人单位遵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人日报] 刚才张主席详细给大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一些亮点,我们注意到第八条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支付。我想请芮司长对这个方面进行一下说明。

[芮立新] 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一直是想争取在既要有利的保护女职工,同时要促进女性就业,在这之间找一个平衡,其实生育保险是用来达到这个平衡到现在为止最有效和最直接的一项制度,刚才新华社的女记者说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太愿意用女职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因为女职工年龄轻的,没有生育过的,一般有生育负担,所以用人单位不愿意用,我们设立这个制度,用人单位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就这个负担战役到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这样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第二,这个《特别规定》它的适用范围和我们现行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这两个范围不一致,是考虑现实来做的规定。《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广,包括我们国家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适用这个范围,而我们生育保险制度还是适用93、94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来执行,基本上仅仅覆盖了城镇当中的企业,也就是说,这个《特别规定》范围要比那个生育保险翻盖范围要广,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实际上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也应该有生育保险待遇,我们也做了系统性的规定,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就把这个负担转移到生育保险基金承担,有些单位按照我们制度要求,还没有覆盖到生育保险,这些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和生育医疗费用,还继续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制日报] 我的问题是关于《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哪些部门有权对《特别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特别规定》,哪些机构可以对它进行处罚。

[丁锋]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多次变化,88年规定出台的时候,当时的体制确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家主管,到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进行了调整,确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三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管理。从原来的一家管理变成三家管理。到了2011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又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家分别进行管理。这次修订《特别规定》做了相应规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执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也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关于处罚措施,《特别规定》当中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的规定,同时规定经查实造成女职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具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我想这个《特别规定》不仅对女职工有所保障,也对女职工权益有所保障,我想请问一下当中的一些亮点。

[芮立新] 我们会单独再进行一次发布会,就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我们这次发布不是发布,是通过政府法制网和我们部的官网以及平面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所有立法都必须走这个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规定今天没有准备,好象前段时间一直在议论那个规章。这个规章主要想解决的就是现在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国家工时分三种,一种是标准工时,就是我们这些单位的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另外还有两种工时是特殊工时,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所谓不定时工时就是一周上几天班,什么时候来上班,这个上班多长时间,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是由用人单位内部直接推动,有内部管理规章来规定的。所以综合工时就是一个时期里面,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在周期里面总的工时不超过标准工时规定的长度,比如一周工时,你只要一周里面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这40小时分布在多少天都是内部规定。只要不突破40小时,你也可以把40小时分担到三天或者四天,这就是综合计算工时,有的还有一个月计算周期。这样一来,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是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的,而另外两项工时上班时间的长度,计算周期都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所以用人单位现在比较痛苦,尽量不用标准工时,而是用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让劳动者延长加班时间,或者规定工作时间里,干活基本上拿基本工资,要想拿更多的工资就要加班。现在这方面出现了很多的毛病,我们这次制定规章,主要就是想解决这三种工时之间的平衡,用人单位在选择特别工时的时候,劳动者权益像标准工时一样是能够有标准的,主要目的就是这些。

[记者] 关于女职工专家委员会,我想请问一下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委员会,对于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督导有什么样的作用?

[张世平] 壮大专家队伍是我们贯彻实施《特别规定》一项举措,也是推进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一项举措,目前我们有这方面的考虑,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筹划。主要是基于目前女职工队伍在壮大,工会女职工工作任务也在加重,而且女职工面临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各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人员也比较有限。我们从怎么样加强工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的角度考虑来组成这个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工作组,名称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女职工工作力量更好的集中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我们想组织一些专家人员,社会上有很多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专家,和女职工权益相联系的企业,还有一些相关政府部门等等,我们希望能够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建立一些相对比较紧密的联系,主要任务是希望能够对女职工工作重点,还有一些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当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来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进行专门的督导,也有利于建立监督的长效机制,这件事情我们正在筹划,也想借助《特别规定》的出台,能够加速我们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加大我们工作力量,延伸我们的工作手臂,推动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新京报] 刚才提到说我们这个《特别规定》进行了多次论证调研,应该说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想问一下立法当中最大的难点在哪里?或者我们需要做什么样的平衡。

[丁锋] 法制办的工作是从2008年收到草案开始的,在这之前是人社部、全总做了大量工作,刚才也介绍了从06年开始,启动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起草。应该说法制办的工作周期确实用了比较多的时间,同时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丁锋] 第一,对于女职工进行保护,涉及到禁忌范围的调整,这个禁忌范围的调整,它的专业性很强,不同生理情况下的女职工,比如说在禁忌范围涉及到的低温、高温、电磁这些环境下的作业,还有高空、地下作业,不同环境下不同的生理状况下,适合什么样的程度,这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所以刚才前面的记者提问张主席的时候,实际上也跟这个问题有关,为什么要成立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因为它的专业性很强,很多的研究的问题都涉及到专业领域的问题,不是一般行政管理意义上的问题。这是需要请有关不同方面的专家来进行论证的。

[丁锋] 第二,处理原来人社部禁忌范围的规定,和咱们原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过去是分别两个独立的东西,一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一个是部门规章,处理这两个法规之间的关系。要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必然涉及到另外一个禁忌范围的规定,过去这两个是不同层次的,这两个东西怎么把它协调好,如果你把部门规章里面的禁忌范围完全纳入到行政法规里,它的专业性太强,作为法律条文不太好处理。如果继续将这两个统一的东西,可能行政法规出台了,部门规章又难以及时调整,后来经过反复比较权衡,最后我们选择了把原来的禁忌范围规定、部门规章,纳入《特别规定》,作为它的附录部分。就是首先它提升了原来的规格,过去的部门规章现在变成了行政法规的内容了,同时又由于它的专业性很强,不是作为《特别规定》的条文内容,而是作为附录,这样就保持了它的独立性,将来如果涉及到随着劳动环境改善,条件的提升,需要进行调整的话,它可以作为独立的一部分进行调整。所以处理这方面的关系,也进行了探索。

[丁锋] 第三,协调各行业不同意见,还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为现在立法程序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个必经程序,除了例外的。不管从公开征求意见,还是有关部门和地方反映的意见,这里面有一些不一致。因为我们这次修改《特别规定》的原则刚才张主席已经介绍了,既要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又要不能降低她的就业程度,这两个既要保持平衡,又要取得双赢的效果,如果保护过度了,可能就业就困难了。如果只顾提高就业水平,可能就降低了保护程度,所以在这方面,处理不同的意见,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丁锋] 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我觉得从这三个方面基本上能够反映出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北京晨报] 因为此前专家建议孕期、产后假要女职工免费体检一次,这个方面怎么平衡。

[张世平]《特别规定》是从劳动保护上来考虑的,体检以及卫生费等涉及到女性卫生健康保护方面,有专门的保健规定,此外,这是属于福利的性质,和特殊保护还不太一样,我们要在其他条例当中予以规定,当时讨论意见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这不是妥协。

[张世平] 关于女性的怀孕、产期、哺乳期当中的工资等待遇如何保障,实际上都是纳入生育保险来解决的,只是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规定本身就解决了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问题。

[北京晨报] 我们很多媒体记者一怀孕就休假了,就没有15天的概念。

[张世平] 因生育独生子女享受的假期和晚婚享受的假期,这两个假期是由计划生育部门做出的规定,在《特别规定》出台之后,涉及到相关的具体问题,还会有相关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记者] 我想问一下我们目前有哪些法律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关于性骚扰方面,现在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不可以说我国首次明确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女职工受到性骚扰?还有一个问题,所有规定都说性骚扰提到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是什么机关?

[张世平] 1.02亿是指已经入会的女职工人数,这个数字是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 1.37亿是包括入会和还没有入会的女职工人数。刚才谈到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有一条关于性骚扰的专门规定。

[兰青]这个在各地的实施办法里规定,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张世平]女职工出现性骚扰等等相关问题,接下来也会在《特别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当中予以研究规定。

[李守镇]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提问就要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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