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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

景双善
2020-02-17 10:24:01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观点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选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将在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关系纠纷调解中发挥重要作用。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经济效益、发挥社会效能的重要保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选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将在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关系纠纷调解中发挥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的原因分析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来看,劳动者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证据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

  二是对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部分劳动者误读法律法规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兑现相关待遇,则不会得到支持。

  三是没有及时维权,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者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

  四是申请事项非仲裁委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等,均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是不按时出庭或随意退庭。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按撤诉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职责与作用

  当前劳动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企业超时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其主要特点为,劳动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非公企业劳动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纠纷;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会代表为仲裁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行使仲裁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可聘任工会工作者为专兼职仲裁员,专门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此外,工会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因此,在仲裁程序上,工会在不同层次可多方参与。

  那么,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条例》规定,工会代表是仲裁委员会法定的三方代表之一,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国家仲裁权。可以说,工会代表具有三重身份和三种地位,一是工会组织的代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是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参与仲裁具有这一职能。三是国家权力代表。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是基于国家授权,因此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力的公正仲裁人。鉴于工会代表的上述身份地位,工会可以通过其代表参与整个劳动争议的调处活动,包括在仲裁前的作用,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和仲裁后在执行中的作用。《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因此,工会代表在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与其他两方有平等的决定权,使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真正得到有效发挥,让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总工会)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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