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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前行 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

专家称,推动个人债务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需要配套制度、立法探索等

2019-11-18 10:37:45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甄别“诚信债务人”

  目前台州、温州个人债务清理已制定相关规程。以台州为例,根据《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法院首先会对债务人负债原因进行调查,确系诚信经营无法清偿债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时,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对于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甚至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老赖”,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随后,法院将对甄别为诚信债务人的申请人,制定不同的“还债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将诚信债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丧失还债能力的,另一种是尚有可偿还能力的。前者,法院会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后者,法院会积极促成债务双方进行谈判,合理协商还债办法,比如免除一定债务比例,或通过分期形式来偿还。

  此外,法院还将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设定4到6年的“考察期”,这段期限内,债务人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仍受限制。在此期间,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个人债务清理具有多重意义

  已有案例显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明显获得了生活改善,同时也提高了其重新投入工作、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透过个案,这一探索还将释放更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将有利于鼓励个人创新创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常彩表示,个人债务清理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免责、有条件复权等机制鼓励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

  其次,为“执行不能”案件探索制度性退出路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表示,司法实务中“执行不能”案件中个人债务案件占比较大。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特别是债务豁免措施的执行,为这类案件探索制度性退出路径,有助于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也为个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可能。

  最后,这一探索或将提高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有金融界人士分析,个人债务清理以及未来可能到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从源头上改变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放款策略和风险评估。例如,不再是简单地通过自然人担保,获得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放款,也减少一些相对激进的放贷行为。

  但与此同时,舆论也不乏质疑之声,主要认为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等制度与“父债子偿”等传统观念存在一定抵触;对程序执行缺乏信任;以及担心因社会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暂不健全,造成虚假破产风险等。

  推进过程将漫长而谨慎

  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台州两级法院已对14起案件实施债务清理,其中4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8起不符合条件恢复强制执行、1例达成部分减免和分期还债计划、1例债务人失联终止。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针对舆论关注的诚信甄别、事后监督、征信信息采集与公布、打击逃废债和虚假破产方面的问题,钱为民等法官、律师管理人和相关学者认为,具体规程仍需不断完善。

  杨常彩表示,从管理人角度,个人债务清理相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来说,财产更加分散琐碎,所以调查难度更大。同时,现有管理人制度需要债务人较高的配合度,且调查手段相对单一。因此,以律师作为管理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调查令权限,扩大调查令社会知悉度等。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台州等地的探索为我国未来可能到来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包括免责制度的设计,道德风险的防范,自由财产的范围,失权的具体内容,更生计划的制定,强制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的衔接与功能分界,家庭住宅及其抵押贷款的处理,夫妻、家庭以及合伙人的共同破产或者单独破产,个人管理人的更多应用和履职特点,遗产破产等重要问题提供了鲜活而丰富的经验。

  刘静同时提醒,目前探索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强化债务人的诚实义务和协力义务,通过制度设计强化违背前述义务的不利后果,通过自负其责唤醒债权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二是确保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包括知情权、异议权等,保证信息的畅通和透明,促进程序的及时回应,加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沟通与理解;三是对于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充分的学术讨论和法律分析,为立法机关提出相对合理、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的解决方案。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关联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非常多。她建议选择较小空间范围先行试验,可以将地方试验对国家法制统一的挑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试验风险,也降低了立法试错和法律运行的法治成本。

  此外,推动个人债务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探索等,这一推进过程也将相对漫长而谨慎。

  钱为民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与征信、失信惩戒等相关制度互相关联,其制度的推出,不存在孰先孰后问题,而应当相辅相成,协同推进。

  “对债务人而言,进入个人破产,意味着行为和身份资格受限,财产受到管理人监管,被贴上破产人标签等;债权人也不希望债务因清理最终被免责。所以未来,我认为个人债务清理应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极力避免进入的程序。这也许是制度设计最理想的状态。”钱为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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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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