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
放宽外资保险准入限制
通过“一放宽一取消两允许”,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并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1.放宽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
2.取消
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3.允许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新闻背景
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又快又稳
2018年4月
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我国宣布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
2019年5月
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
2019年7月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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