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对正在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据悉,此次制定三个《办法》,一方面是解决以往政策文件颁布时间较早、数量较多、内容零散的“碎片化”问题;另一方面是要反映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比如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提取和使用途径、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等方面。
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
降低缴存比例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三)经济效益差或者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