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数据具有可迁移性
数据的流动性,除了受到成员国法律和政府主管当局的一些限制,也受到私人的一些限制,例如源自合同上的以及技术上的一些理由,妨碍或者阻止数据处理服务的用户将其数据从一个服务提供商迁移到另一个服务提供商或者迁移回自己的信息技术系统,至少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迁移有关数据。这些障碍和限制导致云服务提供商之间缺乏有效竞争、各种数据处理服务商锁定各自数据,最终造成数据严重缺乏流动性。无障碍地迁移数据,是便利用户选择和促进数据处理服务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对于那些在其业务或专业活动过程中需要持续处理数据的用户来说,在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切换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无论是技术上的协调、相互认可兼容,还是自愿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有助于开发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数据处理服务市场。
为了与市场的创新潜力保持一致,并考虑到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和专业用户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数据迁移的具体信息和操作要求应当由市场参与者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进行界定,最终形成本行业的行为准则,其中可能包括示范性合同条款和具体条件。当然,在行为准则制定过程中,应确保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那些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用户和云服务提供商等)密切合作,确保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能够在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有效切换和实现数据迁移,此类行为准则的内容应当相对全面,至少应当涵盖数据迁移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要素,例如数据备份的方法和位置,可用的和支持的数据格式,所需的信息技术系统的配置和最小的网络带宽,启动数据迁移之前所需的时间,保持数据可用于迁移的期限,服务提供商破产时获取数据的保证等。
欧盟鼓励和促进利益相关者在欧盟层面上制定行业自律的行为准则,在透明性和互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开放标准,以便促进数据经济的竞争性发展,特别包括以下方面:(1)以结构化、通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包括服务提供商接收数据所需或要求的开放标准格式)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切换和数据迁移;(2)最低限度的信息要求,要确保专业用户在缔结数据处理合同之前获得足够详细、清晰和透明的信息,包括专业用户从一家服务提供商切换到另一家服务提供商或将数据恢复到自己的信息技术系统时所用的方法、技术要求、时间和费用等;(3)在业已存在的国家或国际规范基础上,确保专业用户能够便利地比较数据处理产品和服务,促进数据处理产品和服务的可比性,确保用户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并且能够容易地比较市场上提供的各种数据处理服务,包括合同终止时迁移数据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这些方法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业务持续管理和环境管理等等。
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程序
《条例》的实施,不得影响主管当局根据欧盟法或国内法访问或获取履行公共职责所需数据的权力。主管当局不得以有关数据的处理服务发生在另一成员国为由而拒绝访问数据。主管当局要求访问用户数据后,未取得访问权,且根据欧盟法或国际协定,不同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不存在交换数据的具体合作机制的,该主管当局可按照《条例》规定的请求协助程序获取相关数据。
首先,每个成员国应当指定一个单一的联络点。为了保障《条例》实施和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的有效合作,每个成员国应当指定一个单一的联络点,该联络点应当与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的单一联络点保持联络畅通。成员国应当将其指定的单一联系点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及时通知欧盟委员会。
其次,协助请求必须严格遵循具体的合作程序和要求。一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请求另一个成员国提供协助,以获取数据访问的,提出协助请求的主管当局应当向被请求成员国指定的单一联络点提交书面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包括请求查阅数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请求成员国指定的单一联络点收到协助请求书后,应当确定其成员国的有关主管当局,并将请求书转交给该主管当局。被请求的主管当局收到协助请求书后,应当在与请求紧急程度相称的时限内作出答复,要么传送被请求的数据,要么通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主管当局,其协助请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请求协助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根据《条例》的规定,通过协助请求程序获得的任何信息,都只能用于事先确定的请求事项和用途。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