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责任经营者承担九成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体育、娱乐等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其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加活动人员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义务,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跳楼”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基于上述危险性,上述项目的经营者海涛公司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海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指导资质,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海涛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殷玉茹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该项目的危险性,应当知晓从6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从2米、4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但殷玉茹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高台跳下,对该行为的安全性过于自信,故可以认定殷玉茹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浦东法院依法酌定由海涛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海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顾海涛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殷玉茹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殷玉茹虽系来自东北农村,但已在上海学习、生活,应认定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根据鉴定结论,殷玉茹主张230768元并无不当,可予照准;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结论、海涛公司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9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3.律师费酌定5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4.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5550元。殷玉茹虽未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但因海涛公司已经垫付该两项费用,该两项费用应当依法分担,并在赔偿额中抵扣。海涛公司为殷玉茹垫付的住宿费、房租费等费用均不属殷玉茹的合理损失,亦应当在赔偿额中抵扣。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海涛公司尚应当赔偿殷玉茹18.9万余元。
2018年8月30日,浦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涛公司赔偿殷玉茹人身损害损失费189911.74元,顾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极限项目,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起特殊的娱乐服务侵权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然而,由本案引发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自愿参加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造成伤亡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存在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参加娱乐的人应当自我充分评估,能玩就玩,不能盲目参加。否则,自愿参加的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在明知项目的危险性上更有优势,在提供旅行服务过程中,有保障参加者生命安全的责任,即使参加者都是自愿参加的,也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全部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参加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造成伤亡事故,很难说清是谁的责任,但从公平的角度,可以“各打五十大板”,由双方分担责任。
针对出现的不同声音,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因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往往为年轻人所热衷。但是,极限性、冒险性与危险性是并存的,作为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加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参加者在知晓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不作自我评估,盲目参加,属于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经营者与参加者在风险的预知能力、参加娱乐项目中的地位以及娱乐项目的营利目的,可认定经营者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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