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双月的26号,不少人都在转发“锦鲤”,希望获得好运,顺利中签京牌指标。
然而,中签的毕竟是少数,有的市民“曲线求牌”——选择使用外地车牌反复办理进京证,有人想到借名购车,有人租用指标……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大幅增加。
3日,房山法院以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这样弄来“京牌指标”,当心有苦说不出。
案例一
租赁京牌遭反悔
判协议无效自担责
李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马某、赵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8日,赵某持结婚证、马某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李某签订《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马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当日,李某全额给付赵某租牌费5.2万元,并用马某身份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价款26万元汽车一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与赵某商定三日后为车辆上牌。
约定到期日,赵某以马某将身份证拿走,不能继续用马某指标为由未出现。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马某、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中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赵某辩称,其代表马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认为本案与其无关。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李某所有;马某、赵某返还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违法合同 损失自担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双方在明知情况下仍签订京牌租赁协议,可见双方对合同无效后果均有过错,即便最终借牌人遭受损失,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案例二
借名购车,甥舅闹矛盾
原告马某是被告李某的外甥,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此后较常时间,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马某认为,车辆只是借给舅舅李某使用,李某占用该车5年之久,致使其不仅无法用车,而且该京牌指标还占用了自己的购车资格,后多次索要无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是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闻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才把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
马某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述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的4S店,因李某是原告舅舅,且在一公司上班,才签的租车协议。
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返还马某丰田轿车。
法官说法:若无购车证据 ,借名人有可能车牌全无
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故难以认定车辆系其实际出资的主张。
法官提示,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亦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
一方面,如若借名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据链,如相关购车手续、出资来源、账目流水等,而同时出借人又经手了相关流程,则借名人很有可能最终车、牌全无。
另一方面,尽管借名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实现对车辆所有权确认,但相应风险也客观存在,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会受影响,由此还可能会衍生新的纠纷。
案例三
盗用指标又出租
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刘某是朋友,黄某盗用刘某身份证件,私自将刘某名下的京牌长安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又转卖至京外。另外,黄某还以刘某名义申请了新的购车指标,又与另一被害人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
最终,黄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不要相信“特殊渠道”
黄某以盗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标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反观徐某的行为,也有值得引起反思之处。面对一牌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容易轻信别人所说的有特殊获取京牌指标的“门道”,进而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诱骗行为,最终牌、财两空。
法官提醒大家,所谓获取京牌指标的特殊“门道”,其背后均隐藏着骗局或风险,切莫轻信。
案例四
借牌购买保时捷遭法院强执
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案外人刘某则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归自己实际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的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并办理了车牌号变更手续。
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借牌买车遇强执要不回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非法购买周某的小客车指标,虽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车指标置换了车辆,但该车至今仍未过户至刘某名下,依据相关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是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借牌买车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对彼此的社会背景、经济情况、生活状态等各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钱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是被法院较常查到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如此,借牌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稳定状态即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车辆突然被查封势必会影响到借牌人的正常使用甚至经济利益受损。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婷婷
监制: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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