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权责和处罚措施
司机:假证上路最高罚3万
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撵客的,除了乘客携带危险品、车内吸烟吐痰、醉酒,或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及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等情况,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日以上7日以下。
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暂停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转借、出租、涂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司机拒载企业挨罚
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罚款幅度,还同时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比如,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力,本企业驾驶员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被处以每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处理不及时将被追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或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或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意见反馈渠道
1.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2.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传真:83125287;
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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