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更明确“执行难”客体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承担了很多个人破产的功能。陈卫国指出,这几年,法院系统狠抓规范执行,过去执行当中存在“执行乱、乱执行”等突出问题,都已经得到明显改善,相形之下,“执行不能”案件问题却日益凸显。
基于国外自然人破产经验,刘静认为,除了真正的“老赖”,个人到了寻求破产救济的境地,基本上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法院真正要解决的“执行难”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案件。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明确“执行难”真正的客体。
同时,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有的案件还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
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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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
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
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破产免责制度,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人予以免责的规定、不予免责、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债权以及撤销破产人的免责等规定。
自由财产制度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量,当由债务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即为自由财产。
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从事某些职业、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实施某些行为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一定时期后或者一定条件满足后对失权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权会对破产人的经济等活动进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场主体审慎行事,减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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