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利润猛翻数十倍
5名嫌疑人的理性和良知遭蒙蔽
经调查,嫌疑人张某系某医药公司销售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张某具备了充足的药品销售经验和分销渠道。2012年,张某意外发现重庆市内零星有价格低廉的假药出现。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深谙药品销售的张某认为完全可以把这些假药分销到较为偏远的地区。打定主意的张某改换个人信息,四处打听联系上了远在安徽的上级经销商马某,双方一拍即合迅速达成协议,由张某担任该类假冒药物的重庆地区“总代理”,全权负责所谓的产品销售业务。
此后七年间,张某长期批发、贩卖假药,主要购入“阴阳舒筋丹”、“肤痒灵”、“四季牙康”、“一力胃舒”、“一力痛消”、“力喘除根”、“喘复康”等多种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号的产品。他大肆吹嘘此类药物在治疗病症上的神奇功效,利用自己工作期间积攒下的经验渠道,将此类假药兜售给乡村医生和农村游医,成本不足2元的假药最终以50元-8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病人,张某等人以中间商的身份依靠巨大的差价发了一笔横财。
以嫌疑人张某经销假药、劣药为突破口,巴南警方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并于2018年12月与安徽警方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打掉这个横跨多省市的制销假药链条。同时,巴南警方顺藤摸瓜,一举将藏匿在重庆市内的销售者张某、李某、王某等人抓获。讯问调查中,涉案的多名销售者均坦白自己十分清楚这些经手的所谓药物是假药,但却都被几十倍的利润蒙蔽了理性和良知。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此,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看病治疗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勿轻信他人的推销话术。购买药物时应仔细查验生产信息,确认药品的正规性,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看看药品管理法是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曲鸿瑞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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