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娱乐旅游绿色城建打工
 

中工民生

法眼

债务人死亡留余债 保证人拒偿被拘留

2019-04-28 07:11:15 法制日报

  债务人死亡留余债保证人拒偿被拘留

  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张某丙等保证人因拒绝清偿债务,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某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5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零6个月,月利率为6.3‰上浮70%。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甲已将借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没有偿还。

  2009年7月,信用社诉至青州法院,请求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5个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该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该案申请恢复执行时,张某甲已经死亡。恢复执行后,在双方协商时,被执行人张某丙和郝某甲见张某甲已死,表示只愿意每人清偿6000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经相关部门调查,张某乙、郝某乙确无偿还能力。后青州法院对张某丙和郝某甲进行了司法拘留。慑于法律威严,两名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在与信用社协商后,两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偿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在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务有限度地转移到继承人。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而应由债务人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保证的目的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么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报记者 徐鹏)

编辑:张舒雯
 
 

相关阅读

 
 

高清图库

 

首发策划

热门排行

 

热点推荐

  • “90后”大山守护者

    27岁的苗族小伙子杨洪坤是四川省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干坪子村村民,也是一名龙头山护林员。

  • 库布其沙漠植树忙

    近日,在位于库布其沙漠腹地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杜贵塔拉镇,工人正忙着种植沙柳、杨树和樟子松等,以抵御风沙。

  • 西藏日喀则:高原深处春耕忙

    近日,随着气温逐渐转暖,西藏各地抢抓农时开展春耕工作,高原深处呈现一派忙碌的播种图景。

 

优势栏目

    • 优势栏目

      减税降费在身边 税收宣传走进颐和园

    • 优势栏目

      首家共享藏书楼运营 珍贵藏书可享受托管服务

    • 优势栏目

      陕西安塞:设施农业促增收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