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已介入调查 如有违规将严肃查处
北青报记者查询到,华夏学宫的工商注册企业名为“徐州市华夏传统文化专修学校”,工商登记日期为2001年10月26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徐州市教育局。北青报记者以市民身份向徐州市教育局询问,华夏学宫是否具备办学资质。一工作人员回复,华夏学宫具备的是培训资质,并非办学历教育的资质,其老师并非都具备教师资格证。“华夏学宫的老师有教师资格证,但并不是(每个老师)都有,国学要什么(教育)资格证,哪有国学教育资格证呢。”该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徐州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再三强调,学生若处于义务教育的年龄,必须上义务教育的学校。华夏学宫并非一个学历教育单位,课程培训也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拿不到国家认可的毕业证。“即使是挂学校的名,也不一定是学历教育。(华夏学宫)只是一个培训,是非学历培训,不能发毕业证。你要参加的话,是没有学历的。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不能上那些(学校)。如果是当课外辅导班上,是可以的。”该工作人员称。
昨晚,北青报记者从徐州市教育局了解到,目前,教育局已经关注到网络上所反映的情况,正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如有违规情况,将对其严肃查处。同时,对于该校“一学年十万元的学费”,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校的学费标准是市场调节价,需是公示的明码标价,一次收费不能超过三个月。
律师
家长可送孩子培训
但不应妨碍接受义务教育
昨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介绍,就义务教育情况来看,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才能够实施义务教育。
韩骁介绍,家长们可以将孩子送去接受培训,但是不应该妨碍孩子们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将孩子送去此类不具备义务教育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教育而不让孩子参加正规的义务教育,则属于违法行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除了机构是否具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资质问题,华夏学宫教授的内容受到质疑。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嘉康律师介绍,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针对华夏学宫教授的内容,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嘉康律师介绍,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陈嘉康律师称,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即便华夏学宫获得批准开展教学活动,也只能选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取未经审定的其他书籍(如四书五经等)。与此同时,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显然质量要求不止考核国学。
记者 郭琳琳 张夕 统筹/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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