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6月,吴某、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一般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如果造成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的违法行为与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间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但是,司机违法停车地点与大桥栏杆之间还有人行道,说明该区域是允许行人正常通行的。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乘客坠桥的后果。所以,即使该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为乘客坠桥创造了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基于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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