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软硬兼施“索债”
声音:
“套路贷”不是贷款是犯罪
汉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肖燕萍介绍,“套路贷”乍看上去是民事经济纠纷,但要达成敛财目的,其行为往往伴随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涉及黑恶势力犯罪。
6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作出定性。“套路贷”是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以实现侵占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该《指导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的行为的,或者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虚假诉讼等手段,符合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有组织形式,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足以体现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长江日报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黄宗华 刘思颖 王旭东 刘喆 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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