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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寻人”法院不予立案 法官表示:没有明确被告不能受理

2018-12-12 16:34: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徐慧瑶)据媒体报道,男子孙某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后一见钟情,但当时没有要联系方式,之后才感觉非常后悔。孙某辞去工作,每天来书店等待,希望再遇到女孩。12月10日下午,男子来到北京市东城法院,想要通过起诉女孩来找到她。法院不建议孙某起诉,并告诉他起诉也不予受理。该事件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行为无法理解。”

  原报道中贴出的起诉书内容显示,孙某的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 东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邹密告诉晚报记者,孙某确实于10号下午来法院起诉,称其朝思暮想是由这个女孩造成的。但在法官耐心解释后,孙某放弃了起诉的想法。 孙某曾告诉法官,他认为女孩之所以没有来找他,是没有看到他在寻人的消息。孙某相信女孩一旦看到了,就会来找他。孙某以为法院的公告会在电视上播放,帮他找到女孩。实际上,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只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

  同时,孙某的诉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向孙某解释,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法官告诉孙某,他要起诉的人姓名、民族、联系方式、住址均不详,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得知这一情况,孙某当场手写,将起诉的对象姓名改成了“紫霞”。不过,这仍然属于“不详”的情形。 邹密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他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从法律上来讲,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类似于当年曾经有人诉女星赵薇,称其老在电视上瞪着自己。” 孙某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发公告,如果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孙某当即向法院表示不再诉了。

  记者试图通过原视频媒体找到孙某,但对方表示,不方便提供联系方式。

  “诉讼还是要以解决争议纠纷为目的,如果想要借诉讼达成其他目的,就偏离了民事诉讼法的原意。”邹密提醒大家。

  (图片系梨视频截图) J282

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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