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对男女共同经营一家复印店,他们不本分做生意,竟伪造、销售公章。经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两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双双获刑。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14日期间,李某(男,1981年生,广西人)和黎某(女,1986年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在海口美兰区美舍下新村经营一家打字复印店。两人为了获取更多利润,购买了制作印章的材料及激光雕刻机伪造印章。李某负责雕刻印章,黎某则负责接单和送单,以一枚10-30元的价格出售,并放置在与买方约好的地点。
今年7月14日15时许,黎某在海口新嘉源酒店门前绿化带、万华广场放置印章时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抓获。民警从黎某处当场缴获伪造的“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行贿档案查询专用章”、“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林昌村委会美东经济社”等印章4枚及手机1部。后在打字复印店抓获李某,从打字复印店及李某、黎某居住的房内缴获伪造印章的半成品4709 枚、台式电脑3台、激光雕刻机1台、手机1部等物品。经鉴定,从黎某处缴获的“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行贿档案查询专用章”、“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林昌村委会美东经济社”印文与样本不是同一印章印文。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黎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及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李某、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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