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流量造假需强力监管
“流量造假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严军告诉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一造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远远不够,政府监管惩罚措施和相关法律都有模糊的地方。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但对违反者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对庞大的刷单刷量利益链来说,被认为威慑力不够。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和研究互联网产业发展已经出现且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消除立法盲点,为执法奠定坚定基础。”于天罡说。
目前,在立法和监管上,相关部门和主体都正在做出努力。
已获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司法实践中,“刷量”行为已受到法律惩处。今年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一刷量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爱奇艺获赔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网站“刷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对视频行业“刷量”行为及其背后的黑色产业链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于净化网络视频行业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前不久,记者在长春召开的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上获悉,结合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该市将在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以提供刷单服务等违法行为为切入点,强化网上发现、源头追溯、终端倒查,线上线下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并以联合惩戒使网络经营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常态。(记者 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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