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樊光裕讲完办案经过,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润合。以下是采访笔记。
李润合:此案典型意义有两个。
第一,通过复绿补植的方式,保护了黄花梨资源。野生黄花梨是海南名贵树种,被列入首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由于盗伐野生黄花梨时常发生,已严重威胁到这一濒危物种的安全。通过复绿补植这一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有利于恢复黄花梨资源,保护全省生物多样性,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改变林业主管部门执法的惯性做法,促进林业部门正确履职,为今后林业执法提供范例。过去,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他们只要将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就万事大吉,对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进行跟踪。这导致有些案件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但是未要求其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而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人是否进行复绿补植也漠不关心,对于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无动于衷,放弃要求违法行为人恢复森林资源的职责。
本案通过一份诉前检察建议,不仅纠正一起怠于履职案件,更重要的是使其全面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从而改变林业部门过去的惯性做法。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林业执法提供了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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