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为何不构成侵权?
确定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是判断是否构成包装装潢侵权的前提。
“红罐”之争中,涉案红罐包装未申请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两家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也未对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如何进行分割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判断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及是否构成侵权时,既要遵循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定,也要考虑本案复杂历史和现实因素。
首先,“王老吉”品牌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形成、积淀了一定的品牌价值,从而为该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其次,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
最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相关公众可以客观上形成区分,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则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姚媛 李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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