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偏离人类的预设怎么办
美国波士顿动力公司曾设计出一款可以 “随机应变”的机器人:给它设定一个“搬箱子”的任务,无论实验人员怎么妨碍它 (把箱子移到别处,或者直接把机器人推倒),它还是会“顽强地”爬起来完成任务。但是,有学者担心,给机器人植入一个 “排查妨碍”的程序,如果它突然产生意识、学会自我学习,它发现每次害自己完不成任务的人是这个实验人员,那它会不会为了完成任务直接把这个实验人员撂倒?可见,当智能机器人被设定为一种由程序编码而成并由此产生深度学习能力的物体时,它完全有可能超越人类对它的预设,独立实施某些犯罪行为,这就对现有的刑罚体系产生了冲击。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在他的新书《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演变》中指出,人工智能已经远远不是作为犯罪工具那么简单,它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分配。他这样说:“现在一般将人工智能时代分为三类:前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前人工智能时代中的机器人,我们称之为普通机器人,比较典型的是ATM机和工业机械手。如果ATM机出了问题,我们不太可能去追究它的研发者和使用者。但在我们正处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中,在自动驾驶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我们对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定义就有了很大变化。比如,委内瑞拉无人驾驶的炸药,还有韩国的杀人机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应当是研发者的责任。未来,如果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机器人拥有了自由意志,就需要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尽管目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是否会到来”这一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议,但刘教授认为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应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我们必须预先设定一些应对的法律,否则一旦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关于人类的颠覆性问题就会出现,甚至到时候,不是人类制定法律规制它,而是它制定法律规制人类,这并不是天方夜谭。”
类似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也强调了要对现有法学理论进行颠覆性创新来应对眼下的这场人工智能革命,他指出:“这个重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理念的转向。我们传统的研究理念是建立在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罗马体系是以人和人、人和物的关系为重要基础,但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当下的智能社会是以数据、信息、算法为基础,这意味着整个生产管理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沿用传统的理念可能无法解决许多问题。二是知识谱系的更新。现代法律体系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但现在社会发展的去中心化、扁平化趋势使得原先的‘理性人假设’等基础理论被颠覆。此外,如果将来机器人产生意识,我们还需重新考虑主客体关系。三是理论与逻辑的重建。我们现在处理一些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的案件是完全套用原本物理空间的逻辑而进行,但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网络赌博案件,很难找到合适的管辖范围,因此必须重建适用于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新逻辑。”
由此可见,不论是弱人工智能时代,还是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法学和法律实践所造成的变革都已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研究回应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新课题,将会为司法实践赢得主动权。未来已来,法律工作者们将手执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长剑,用法治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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