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环境债 江苏不手软(美丽中国·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①)
让污染者付出代价 让修复经得起考验
编者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如果追责不及时,就会影响环境修复。而现在,这种情况正在逐渐改观。今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实施。按照年初原环境保护部的安排,今年7月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即日起,本版推出系列策划,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通过江苏、山东、广西等地的实践,探讨如何真正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常态。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5514.31万元。
政府把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这样的事,自2016年江苏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以来,并不新鲜。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是这些案件传递出来的一个共同信号。
企业非法倾倒废液,被省政府告上法庭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产生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江苏省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环保部门对偷排于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体检测发现,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种对生物有害的有机物。
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事件中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作出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判决,相关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被不法企业破坏的环境,谁来出钱修复?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实施。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国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可以保证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后续的生态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变‘政府买单’为‘污染企业买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将安徽海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起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亚平认为,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贺震第一时间看到了这份判决书,他分析,以往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如果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要上缴国库。如果是刑事处罚,罚金也是上缴国库。而对于民事赔偿责任这块,以往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空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弥补了这一块的缺失。”他说,民事赔偿的资金,往往比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都要多。尤其对于一些财政资金紧张的地方来说,对生态修复能起到很大作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修复费用,有的用于原位修复,有的用于替代修复,有的会补充到财政资金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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