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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25亿余元 “高大上”公司原是“大忽悠”

2018-08-23 09:42:01 检察日报

  12个行李箱装满卷宗

  2015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韩海行等39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潍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月19日,该案上交至潍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潍坊建市以来数额最大的涉众型经济案件,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潍坊市检察院调集精干力量,成立了以公诉二处副处长隋宝玲为组长、两级检察院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办案组。该案案卷材料多,为盛装卷宗材料用了12个行李箱。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加点,办案组完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被害人陈述的整理工作。

  通过阅卷和讯问,办案组及时发现了案件证据上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追究银河公司一些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缺乏依据。侦查机关认为:把2015年4月1日作为集资诈骗的起点,是考虑到银河公司在此之前一直能够按照约定利息及时兑付,将认定银河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时间点尽可能后移,能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对于未吸收存款的工作人员,鉴于他们客观上对银河公司吸收存款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应追究其责任。

  检察机关则认为:银河公司在被查处之前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中,作为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人为设定一个构罪时间点,有客观归罪之嫌。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韩海行名下除一套个人住房外,没有其他数额较大的财产,在被抓获时,他只随身携带了少量现金和生活必需品。韩海行将吸收的款项全部用于投资经营支出,既无隐匿、转移行为,也无肆意挥霍的行为。至于银河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因为不参与公司经营,每月只领取基本工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公安机关对银河公司从建立到案发的会计账目进行重新审计,对一般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作撤案处理。

  2016年7月8日,潍坊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回潍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8日,潍城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山东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海行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潍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以承诺还本付息,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以支付高额提成方式激励公司员工及相关社会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到被告单位存款。自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单位山东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500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亿余元,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

  2017年11月30日,为保证众多被害人能顺利旁听,潍城区法院专门租用会展中心的场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时,庭审过程在网络同步直播。2018年2月9日,潍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随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8年6月28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树合 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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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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