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从而落下残疾甚至失去生命的现象发生,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
然而,现实告诉郭顺林,要想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并不是那么容易。
2017年12月18日,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山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月21日,房山区社保中心出具的《关于郭顺林工伤待遇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指出,《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郭顺林所在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且该单位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关闭,因此郭顺林的诉求应属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社会保险法》。郭顺林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此,郭顺林指出,其2016年才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底经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认定和法院执行终结均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后,其应当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2018年1月15日,郭顺林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中心撤销《告知书》。6月11日,法院判决认为,郭顺林所受工伤符合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判决撤销社保中心《告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郭顺林拿到生效判决后,再次找到房山区社保中心,希望其履行法院判决,先行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郭顺林没有等到先行支付的决定,而是再次拿到了一张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处理决定书。
2018年7月12日,盖有房山区社保中心公章的《关于郭顺林申请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先行支付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依然写明,因接触粉尘并罹患职业病时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此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为郭顺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张志友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房山区社保中心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8月初,郭顺林再次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理决定》,并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社保中心缘何不履行法院判决?
房山区社保中心缘何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记者从该社保中心提交给法院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上了解到,由于房山区从未有过先行支付案件,且像此类案件涉及单位多、人员数量大,针对这种情况,该中心在接到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后,于6月22日向北京市人社局报送了《关于尘肺人员郭顺林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问题》的请示后,依据市局答复向郭顺林出具了《处理决定》。
记者注意到,该中心给出的两大理由是:
一是《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表明:郭顺林在2000年3月至2009年12月在台西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接触粉尘并患职业病时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故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且北京市没有出台关于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该中心无法操作。
二是北京市没有职业病先行支付案例,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还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因其所在煤矿已经关闭,煤矿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给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巨大风险,因为此类案件人员众多,如果先行支付会引发示范效应。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对记者表示,社保部门以“引发示范效应”“地方未出台实施细则”“事后追偿难”等理由拒绝工伤先行支付,都反映出地方政府对开展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基金安全的担心。事实上,这也是导致工伤先行支付政策在各地落地难的主要原因。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不足,有可能造成基金风险,但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追偿方面的规定,而不是以此作为不执行的借口。”北京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表示,劳动者的弱势,也导致了社保部门在执行先行支付制度方面的压力和动力明显不足。(本报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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