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 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发出“关于终止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的声明”,原因是合作方“私印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为背景和特征的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

声明中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与湖南天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协商,决定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暂名),并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合同。
但遗憾的是,2018年8月10日我们发现天尚公司未经我中心同意,在其与北京某公司签约仪式上,私印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为背景和特征的宣传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
经研究决定,依据合同条款终止与天尚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人民的使命》的合作关系,相应违约责任由天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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