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签阴阳合同的借款别去碰
田明从办案角度分析,认为要遏制套路贷犯罪滋生蔓延,必须从防范、监管、治理等各环节抓起严起,坚决强力震慑、打击。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介绍,按照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孙瑞玺建议,除了底线控制,监管部门还应适当下放一定管理权限到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引导与制约。
“通过政府主导协调金融、工商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摸底调查,争取全面清理、取缔存在的各类非法贷款公司。”田明说,通过党委政府强力督促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担负起监管责任,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不法行为的前提下,依法严格监管,最大力度压缩套路贷空间。
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田明认为,要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对于借款人,孙瑞玺提醒,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与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拒绝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或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上签字,避免形成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使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孙瑞玺说。
孙瑞玺也提醒民间金融从业者要爱惜声誉,依法规范从事民间金融活动,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培训、指导、投诉处理等方式引导民间金融行业良性发展。
□ 本报记者 徐鹏 本报通讯员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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