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放贷人名录
今年4月24日,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应每年统计更新职业放贷人名录并报中院汇总后在内网上公布,实现地区内数据共享。
其中,对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在同一法院有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全市法院共有3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有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全市法院共有15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均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时,上述人员中累计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告,名录还会被抄送至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仲裁委等相关部门。
该实施意见还从审判执行等多方面入手,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了严格规制:被告对主体或事实有争议一律强制职业放贷人本人出庭核实;凡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对其他案件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放贷人员有存在“套路贷”、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审执过程中发现3次以上为职业放贷人代理民间借贷诉讼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应当将相关情况抄告司法局等。
4月23日,玉环法院与县委政法委、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人民银行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协同整治“职业放贷”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局面。目前,已向公安机关移送首例“套路贷”案件。
5月28日,玉环法院与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人民法院协助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会议纪要》,法院将协助税务机关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这次“跨界”合作,不仅能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放贷的整治力度、提升债权人合法放贷意识,更能防止地方税源流失、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呼吁: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及经济发展,特别是高利贷、“套路贷”等不法放贷会引发刑事犯罪及社会治安问题。
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打。
记者了解到,规模化的职业放贷人往往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如出现不能收回借款时,会动员职业催款人上门催讨,如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去借款人家吃住,用言语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跟踪,严重的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暴力殴打,甚至实行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在此过程中容易引发双方暴力对抗,造成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近5年来,三门法院审结的高利借款引发的刑事犯罪共计24件66人,以非法拘禁罪为主。
职业放贷行为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被告因无法提供还款依据而频频喊冤。但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法院基本判决原告胜诉。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法院判决这一合法“保护伞”实现其非法放贷的目的昭然若揭,长此以往群众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必然会产生质疑。
为此,台州两级法院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中院和9个基层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实现全市法院数据共享的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呼吁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
一是建立打击高利借贷及衍生违法犯罪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打击惩戒机制,法院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疑似高利借贷案件重点关注对象,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形成资源信息共享,严查高利借贷衍生的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合力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民间贷款管理办法,在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尽可能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挤压高利贷款的生存空间。如设立类似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机构,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
三是填补相应法律法规空白。要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在行政法上授权公安或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部门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调查执法权、处罚权,把高利借贷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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