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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卖房时患有精神疾病?房主儿子两年后要求确认买卖无效

2018-06-09 14:52:31 北京晚报

  2016年9月,李先生在房山加州水郡小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77岁的老人林女士名下的一套住房。两年快过去了,已拿到房本且入住、还贷的李先生,突然接到老人的儿子陈先生的诉状。

  陈先生称自己母亲患精神疾病30多年,卖房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房这事,作为母亲监护人的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得到自己的追认。陈先生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李先生腾房过户。该案近日在房山法院长阳法庭开庭审理。

  被告:卖房时老人很正常

  “2016年8月,我和妻子到房山长阳一带看房,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 被告李先生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说,他们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加州水郡的这套建筑面积为86.66平方米的房子,经和房主林女士商议,最后以175万元成交。

  李先生说,2016年8月14日,在中介公司和林女士及其外甥夫妻俩的见证下,他和房主林女士签订合同。“在长达三个月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和林女士的交流有四五次,她商议价格、签字画押都正常,丝毫没看出精神异常。”被告李先生说,“没人告知我林女士有精神疾病,也没说她还有个儿子。”

  “我是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原告明显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企图撕毁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恶意诉讼。”

  原告:母亲卖房我不在场

  林女士作为本案的原告并未出庭,她的儿子陈先生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出庭。

  陈先生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北京安定医院在2015年作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称“林女士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出售上述房屋时我没有陪同,未得到我作为监护人的追认。我在最近才得知母亲将房屋出售,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母亲至今未能说出房款是否给清等相关事实。”原告陈先生认为,母亲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交易,且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涉案房屋的居间中介作为第三人出庭,其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焦点:儿子是否尽监护责任

  “据我们了解,从1990年以后,林女士一直和外甥夫妻俩生活在一起,母子二人生活没有交集。去年林女士的外甥因病去世,原告才出来打官司。”被告李先生称。

  被告李先生称,“买卖房屋这么大的事,原告作为老人的儿子从未出现,请问原告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了吗?且卖房已经过去近两年,原告现在才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我们申请林女士出庭。”

  原告陈先生称,自己3岁时,父母离婚,自己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直到21岁时才和得了精神病的母亲见了一面。1990年,自己和母亲短暂生活过一段时间又分开。“目前,母亲被我送到养老院了。”

  1998年,林女士在朝阳区静安庄买了一套房,“我给母亲出了3万元,但是2014年,母亲把这套房子贱卖了,拿卖房的钱在房山长阳买了涉案的房子。”原告陈先生认为,按理说,不管是此前朝阳静安庄的房子,还是本案中房山长阳的房子,都应该有自己的部分。

  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编辑:谷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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