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等全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诞生,粉丝经济下的“打赏”成为了不少互联网企业的“生财之道”。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除了带来巨大的商机外,也让现有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遇到了新的挑战。日前,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酷狗音乐、华多网络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相关问题引发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
证实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存难点
对于如今不少的95后甚至00后而言,看直播和玩手游已经成为了娱乐休闲的一部分,但是在放松的同时,其不理智的一面也同时暴露了出来。
在直播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时,未成年人的“打赏”也常常被爆出并且追讨无门。2016年2月至4月,未成年女生小雅(化名)因迷恋上某直播平台,3个月内“打赏”某主播65万余元,其母刘女士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该直播平台要求退还“打赏”金额。去年9月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并认为:虽然刘女士称小雅在直播平台的注册账号是小雅以刘女士的名义开设,并通过刘女士名下微信、支付宝私自消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打赏”。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就提出,“现在困惑我们的主要还是证据,先不说你未成年人打款到你这儿合适不合适,先说怎么证明他是未成年人。”
除了直播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误操作”外,网游也是重灾区。近年来,关于青少年沉迷网游的现象,如“海南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广东中山小学生假期玩游戏,用妈妈手机买1.6万元道具”、“河南鹤壁11岁儿子为玩网游,刷母亲银行卡近3万元”……
非理性网络消费责任认定难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全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的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在研讨会上就表示:“保护主体分第一线和第二线,首先未成年人也需要保护自己,当然未成年人还不够成熟,那么就应该是他的家长负起必要的责任,家长保护也是为了让孩子自我觉醒和成长。”他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例的出现,社会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为及大额财产的损失,因财产最终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大众会先入为主将批判矛头指向平台方,一边倒来指责平台监管不力,并且觉得平台方就应该退费。但有专家认为,父母平时忽略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的保管不利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能够发生的最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