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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村民颁发建房用地许可证12年后宣布作废

2018-05-17 07:31:00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今天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了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17年6000多件行政案件中精选而来,包括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房管、民政、人社等多类行政管理领域,涵盖行政撤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给付、履职等多种类型。其中,村民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并胜诉一案,引发关注。

  张某系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宅基地审批中存在以下问题:1.你父张某旺在本村有两处宅基地,面积分别为410平方米、460平方米。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2005年申请审批宅基地时,未结婚且家庭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不具备‘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条件,属隐瞒原有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2.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六条规定,你2005年申请审批宅基地没有经过支、村委研究张榜公布,违反法定程序。3.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七条规定,你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没有经乡(镇)实地丈量批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存在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宅基地,审批过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1.黎城县人民政府2005年8月为你颁发的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效。2.责令你三日内到黎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公告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

  黎城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原审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是正确的。黎城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同时,鉴于涉诉登记行为在实体上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过程中,适当考虑无过错或无主要过错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不能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让当事人承担因行政行为错误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维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晋05行初19号行政判决;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据了解,该案二审判决书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正当程序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翔实的论述,指出政府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对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应当履行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义务,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要求。

  本报太原5月16日电  

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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