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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幅公开诋毁中介公司,七旬老人被判赔2万元

2018-05-11 17:02:58 羊城晚报

  法度拉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诚,通讯员冯舜雄、郭马宁报道:因怀疑中介公司作伪证使其败诉,郑某心怀怨恨在中介公司门前白纸黑字拉横幅,言语恶劣,严重侵害了中介公司的名誉权。经过执行员的耐心劝导,日前,郑某向中介公司诚挚道歉并张贴道歉信,同意偿还赔偿款。目前,申请人已撤回本次执行,本案最终也告一段落。

  法院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此前,郑某将其南海区的一间商品房在A中介公司挂牌出售。A中介公司找到买家杨某与郑某协商好价格后,三方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办理买方垫资还贷赎契时发生争执,郑某决定不再将房子卖给杨某而转卖他人,并以杨某违约为由向南海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杨某则请求郑某继续履行合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A中介公司的经营者陈某作为杨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在被问及是否知道郑某与杨某发生争执的详情时,陈某表示其不在场,但听员工说双方发生争执。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违约,故判决驳回郑某解除合同的主张,支持杨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郑某收到判决书后认为陈某的不实证词造成其败诉,遂于2017年4月25日、26日在路口手举大幅白布示威,写着:“黑心中介A中介公司,勾结买家欺骗陷害我一个孤寡老人,在法庭提供伪证,与买家串供陷害我,令我无家可归,黑心中介必须还我公道。”经该公司员工报警后仍不肯罢手。郑某的行为引来路人围观拍照,并被小区业主发上小区业主微信群进行传播。A中介公司认为郑某的行为损害其声誉,造成其经营收入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郑某向A中介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带有强烈贬损性、恶劣性评述的措辞,侵害了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就算被告有目的正当性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本案涉及的陈某作证时所述的“不在场”,可以理解为不在店中,也可以理解为虽在店中但没有参与和听到买卖双方的议价谈判。陈某在店中而称“不在场”,应当作后一种理解,不能认定陈某虚假陈述,只是有歧义的陈述。因此判决郑某应向A中介公司张贴道歉信公开道歉,并向A中介公司赔偿名誉侵权损失2万元。

  随后,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郑某拒不履行义务,A中介公司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人道歉赔偿申请人撤案

  2018年4月17日,里水法庭执行员袁勤收到案件后,考虑到郑某年近七十且强制执行具有一定难度,立刻向郑某送达了执行令等材料,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执行要求。之后又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到庭谈话。

  4月20日双方到庭后,郑某态度强硬,对赔礼道歉的方式及内容意见极大。考虑到郑某年龄较大,执行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劝解,并积极同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执行员的努力之下,郑某终于开诚相见,同意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双方对赔礼信内容及道歉信的大小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赔偿款,郑某表示经济困难,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希望予以分期,A中介公司亦表示同意。

  4月23日,郑某按照约定在A中介公司门店张贴赔礼信,为自己之前的不实言论予以道歉。在郑某进行赔礼道歉后,A中介公司也撤回本次执行,本案最终也告一段落。

  法官提醒,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利应当限定于“向特定的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特定的有权机关”这一范围,向社会公众散布不实和攻击之词,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就涉及构成侵犯名誉权。

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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