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离开
带给大众一个讨论和反思的空间
傅达仁不是第一个被大众媒体广泛关注的“安乐死”案例人物。瑞士当地时间2018年5月10日中午12:30,澳洲104岁的大卫·古道尔(David Goodall)教授,因生活失去自理能力感到生命失去尊严,自主选择在瑞士一家诊所接受安乐死。
瑞士医生为古道尔静脉注射了致死性药物,主要成分是戊巴比妥钠(Nembutal,巴比妥盐类药物,是瑞士安乐死机构使用的主要药物)。之后,老人安详地离开人世,守候在他身边的是几位孙辈子女。据傅俊豪说,傅达仁是亚洲第一位安乐死的中国人,“我想他的离开,也带给大众一个讨论和反思的空间。”
事实上,傅达仁这段视频和采访曝光之后,在网友中引发了关于生与死的热烈讨论。这些讨论,涉及生死。比如在转发该新闻的某条微博下,其中一个评论“有尊严地死去,快乐地死去,何尝不是一种解脱”就有6.9万点赞。
“如果以后我老了得病没得治只能拖延时间,我也会选择安乐死,不给儿女造成经济负担自己也不会在病床上痛苦。”“目击生命终结前的一瞬间,再平静都震撼。”“人终有一死,走到生命的终点并不可怕,有尊严地离去远比赖活着好得多,更何况在承负严重病痛的情况下,有何意义?去年就有一个澳洲百岁老人在瑞士这样离世,挺好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律师解读
立法允许“安乐死”?
在中国条件还不成熟
近年来,有关“安乐死”,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热门话题。目前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安乐死是合法化的,美国、加拿大则只有个别州允许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
荷兰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家,于2002年4月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从而结束了荷兰历史上长达30年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荷兰安乐死的执行有严格程序,患者在申请安乐死时必须头脑清醒,同时,一个由医生、医学专家、律师组成的评估小组将对患者的病情做出评估,只有在认定患者疾病无法治愈,剩余的生命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才会批准其可以接受安乐死。而且,关于年龄限制方面,荷兰允许终末期病童安乐死,不过年龄必须超过12岁。
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全球第二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2015年2月,比利时因进一步延伸有关法例,通过不限年龄的儿童安乐死法案,招致不少批评。2016年,比利时一名17岁的终末期疾病患者,成为这个欧盟国家首名接受安乐死的未成年人。
此外,瑞士是目前唯一一个允许对外国人实施协助自杀的国家,目前美国有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以及新墨西哥州部分地区已将安乐死合法化。2015年12月,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允许罹患绝症者在医生帮助下选择安乐死,从而使魁北克成为加拿大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省份。我国“安乐死”违法立法条件目前尚不成熟
2月2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请他对“安乐死”在我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番阐述。周律师说,在我国,目前对于“安乐死”没有相关立法,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协助他人“安乐死”的行为,是违法的。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医护人员或者家属协助满足他人的请求,对其实行积极“安乐死”(帮助其自杀)的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哪怕没有直接帮助,直系亲属或公职人员也有法定义务,制止其“安乐死”行为。如果放任其完成的,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安乐死”的更多具体案例曝光,关于“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也被更多人讨论。也曾有相关人士提出,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但也有人认为,“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帮助他人结束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对于未来“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周建中律师说,“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也是跟一个国家的各方面情况有关,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我个人认为,目前在中国,立法允许‘安乐死’,条件是不成熟的,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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