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声音:
大多数农村不在限养区范围
可探索“犬只强制免疫”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认为,关于农村饲养狗的问题,目前并无具体的管理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4条里有一条笼统抽象的规定,即“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差别,故也不能简单直接参照城市养犬条例进行管理。但若涉及到所饲养的狗伤人,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是要负无过错责任的。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称,对于犬只管理,目前大多数地方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划分限养区或禁养区。《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更是明确,禁养区的犬只必需施行拴养或圈养。此外,绝大多数限养区往往还会对犬只实行信息化管理,即犬主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 ,这可以在源头上实现规范管理。而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并不在限养区范围内,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在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地方养殖犬只,其种类、数量等并不受约束。这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农村犬患往往比城市更为严重,同时打狗行动也常常会引发动物保护者的质疑。
张柄尧律师认为,是否按照城市限养区标准,将广大农村犬只也纳入严格管理这涉及到行政成本问题。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应是不管城市还是农村,应该对犬只推行强制免疫制度。犬患危害,最根本的即是伤人,犬只有可能携带狂犬病毒,而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毒即无药可救。在限养区范围内,大多已对犬只进行了强制免疫。北京、深圳等地均已在探索全域范围内的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整个成都范围内饲养犬只均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但目前仍缺乏全国层面的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犬类强制免疫,才能大大降低狂犬病传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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