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24小时内需报检察机关备案
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究竟如何运作?《意见》对学校的发现机制、教育部门的强制报告等情况均作出了规定。
根据《意见》,学生在校园中遭受或发现其他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相关人员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告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教育部门接到举报后,需在24小时内先行开展调查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检察机关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私下调解了事。
《意见》指出,一旦举报属实,应当对性骚扰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道歉、检查、降薪、停职、降级、解聘、开除等惩戒,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则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更换宿舍课程等方式进行救济。
郑蕾解释,反校园性骚扰工作制度的运作,是基于此前杭州市已经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性骚扰未成年人事件,学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学校是关键主体。教职工发现校园性骚扰事件,一定要报告。如果这一步缺失,后续一系列举措就无法启动。”郑蕾说。
不过,她也坦言,这项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许多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会不知所措、羞于启齿而选择沉默。一些家长、教职工考虑到孩子名誉等问题,也会选择息事宁人。“其实,保持沉默是最懦弱、最不理智的一种方式。”
郑蕾表示,《意见》的出台就是希望被侵害者能勇敢举报,所以也规定了学校可设置匿名信箱,以接受举报。不过,建立反校园性骚扰工作机制,并非只是检察机关或教育部门的职责,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法律界声音:是应对性骚扰取证难的有益探索
在近年校园性骚扰事件频繁爆发的背景下,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在校园性骚扰防治之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家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叶舒表示,现行《刑法》关于性侵儿童的罪名主要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要从重处罚。而“性骚扰”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此次《意见》以文件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叶舒说,反校园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出台,既是为校园性骚扰案件提供具体的解决思路和处理办法,更是在呼吁社会各方关注未成年人被性侵和防性侵教育缺失的严峻现状。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丽萍则认为,《意见》的进步意义在于,明确了老师、学校、教育部门等的相关职责,有利于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事件的取证。
“一旦发现校园性骚扰案件,接报的相关人员应在6小时内报告,教育部门需在24小时内先行开展调查或报案。对事件处置时间节点和相关人员职责予以明确,有利于及时保留证据,以便后续开展调查。”沈丽萍说。
“法律讲究证据,且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只有受害人单方面陈述的话,是很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甚至定罪的。在性骚扰取证难的情况下,及时上报启动调查,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沈丽萍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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