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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十年:可降解塑料成本有待降低,执法成本高处罚力度低

2018-06-02 09:39:29 人民日报

  执法成本高而处罚力度低,取证定责难度大

  加强监管,建议出台政策法规明确责任

  10年前的限塑令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2008年以来,上海市质检部门对本市生产企业开展限塑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相关案件9件,罚没款金额5.4万元;开展塑料购物袋产品监督抽查,共抽查293批次,平均抽样合格率73.7%。去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30批次中8批次不合格。

  去年,长春市工商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主体5.4万多户,行政约谈200余次,对230多个不合格批次立案处罚,收缴罚没款3.5万元;南宁市工商部门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整治工作,责令经营户整改132户次,收缴不合格塑料袋3万多个。

  在监管中,各地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执法成本较高,处罚力度偏低。吉林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本地禁塑令对个人处罚的最高额度为200元,而抽检费用为每批次600元,处罚力度远低于违法收益及工商部门的执法成本,不足以震慑违规行为。

  “明知不合格的塑料袋,但也必须进行法定检测出具报告才能构成证据认定责任。检测一次袋子拉力、厚度的成本就要300多元,而在卖塑料袋的批发摊上,一个袋子才几分钱,一种规格的袋子总共也就价值几十块钱。收缴不合格塑料袋后,运输、销毁也需要成本。”南宁市工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深有同感。

  其次,取证存在难度,特别是在集贸市场摊位监管中较明显。例如,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但对于以口头交易方式为主的市场摊主,较难取证以证明摊主未收塑料袋费用。”

  又如,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违反限塑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难以认定集贸市场经营方的责任,不合格的塑料袋不是集贸市场生产的,也没有直接参与销售。更多时候是要求市场协助我们,督促摆摊商贩执行限塑令。”南宁市工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建议:理顺监管关系,完善配套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清除限塑死角。

  吉林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建议国家适时出台全国性政策或法规,进一步坚定地方工作信心。

  (原题为《抓源头治理,强监管力度:消费者环保意识有待增强,防治塑料垃圾污染政策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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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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