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回收长效机制缺失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过期药存在多重危害和风险,但回收一直是“老大难”。过期药品处置涉及回收、保管、储存、无公害销毁等多个环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过期药回收长效机制。
一是缺乏责任主体。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而对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却没有说明,对实施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目前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过期药品处理办法的地方性规定,但是仅停留在“办法”和“意见”层面。当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还仅靠个别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活动实施。
“国家并没有让我们牵头回收,也没有纳入部门监管任务,实际上,管也行,不管也没错。”一位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说。过期药品销毁从现有技术、设备来说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没有收集渠道。而且,经费投入来源仍需解决。废旧药品处理是需要政府资金保障的公益性行为,过期药品本身没有商业价值,不足以支撑商业运营。前些年一些制药企业结合促销行为开展药品回收主要是出于商业考虑,覆盖面有限也难以持续。
在欧美等国家,过期药品回收项目一般由政府、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资助,由药师和药店充当回收主体,采取定点、定期或邮寄等方式回收,然后分类进行处理或在垃圾场填埋、焚烧。
二是群众回收意识不足。记者走访发现,很多人对过期药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回收的意识。四川南充市川北医学院去年对该市两所高校857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89.5%的大学生未参与过过期药回收,其中58.6%不知道回收地点,28%不知道药品可以回收。
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040名当地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显示,近70%的人认为回收的方便程度影响其药品回收的积极性;济南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去年对济南市章丘区部分居民及其周边村镇的544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显示,39%的人支持以旧换新,11%的人认为自行处理比较合适,赞成有偿回收的占30%,赞成无偿回收的仅占20%。
三是尚未形成长效机制。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过期药回收长效机制,小区、村庄几乎难以找到过期药定点回收箱,更没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记者从吉林省内某大型连锁药店了解到,该药店只在食药监部门通知搞活动期间接收药品回收,一年大约也就2-3次,其余时间并不接收百姓零散的过期药品。
“现在参与回收的企业非常少,而且由于过期药品的特殊性,需要应用医疗用品的专业销毁方式进行销毁。但很多地方销毁费用过于昂贵,不菲的销毁费用成为制约企业继续进行该项公益事业的瓶颈。”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策划部部长陈志钊说,2004年,该企业开始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每年平均投入均达数千万元,平均每年在全国所有城市收集到的过期药品约122吨。
广药集团现在对过期药的处理方式,跟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标准一样,即每个区域找到当地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例如在广州用高温焚烧,每吨费用12000元左右,而这还不包括企业自身的人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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