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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张
专家导读
本章概述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为总则,共计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人民政府以及工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从业人员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新法解读
首先,与原法相比,修改后的《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其次,工会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受到重视,如第七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使得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能更好地发挥能动作用。因此,广大职工要充分利用工会这一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进一步细化。第八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这样就加强了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要点分析
1.《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对于该法律的适用范围,要从三个角度具体分析:空间适用、主体和行为适用、排除适用。
首先,在空间适用上,该法明确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在主体适用上,本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再次,在排除适用上,依照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 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 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生产领域制定出的基本法律,上述特别法的规定,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
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于该要点的分析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事故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一,事故责任主体指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和应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第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