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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你了解多少?

2019-07-17 15:48:18 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自愿加班,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且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延时下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

  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理的是个人事宜,并非继续工作或工作的延续,不符合加班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贾某一入职,超市即将《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告知了他。身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贾某若确需加班,应该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庭审中,贾某未能出示加班审批单以证明其延时刷卡的原因,故其主张加班费不能得到仲裁机构支持。

  ■案例三:

  综合计算工时还有加班吗?

  【案情简介】

  某餐饮公司经营效益一直不错。2012年2月1日,沈某到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任普通职员。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沈某月工资1500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为年。

  工作期间,公司每月按1500元给沈某发放工资,但未给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沈某被要求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合计120小时,休息日加班12天,节假日加班3天,全年共计工作小时数为1900小时,但公司未付其加班工资。2013年1月31日,沈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与公司做了工作交接。因公司未付其经济补偿金,沈某向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工资3827.61元(其中延时加点工资1551.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2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620.73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0元。

  公司认为,沈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一年中,工作小时数为1900小时,未超过法定的2000小时工作时间。根据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沈某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故不应再付给沈某加班工资。沈某要求公司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公司称此为双方约定,无需批件。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沈某仲裁请求。

  【案情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与用人单位普遍实行的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二五”制工作日制度相对的一种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源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3条,即“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而制定的。由此看出,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程序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当然,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根据法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后才能批准。此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内涵,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属行政许可事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改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与劳动者自愿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定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案例中,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某餐饮公司与沈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款系无效条款,对沈某不具有约束。公司应当按照加班加点的规定付给沈某加班加点工资。

  那么,如果该公司已经申报的综合计算工时,是否还会存在加班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相同周期内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计为加班,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

  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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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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