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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损失谁来赔?

2019-07-05 13:44:12 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编辑同志:入职3年,但企业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这部分费用都是我个人缴纳。后来该企业又把我派遣到一家商场上班,我提出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请求,但企业说给我发放的工资里,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职工 王阳

  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案例分析:

  李某于2004年开始在某家医院工作,做陪检员、担架员直至2017年,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04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的工资均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至2017年李某工资有上调,略高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李某与医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李某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李某又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李某工作期间,医院始终没有给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有养老保险费用都是李某自己缴纳。2017年,李某提出要求,请医院给自己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医院称已经给李某足额发放工资,并且工资包括养老保险,并要求李某向派遣公司要求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申诉无果,李某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裁决结果如下:李某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医院应给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医院未履行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李某自己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李某造成损失,医院应向李某支付缴养老保险费20847.84元。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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