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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起正式施行
工会“两书制”有了法规支撑
同时规定,工会在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时,用人单位有予以配合的义务
//www.workercn.cn 2016-05-12 14:50:2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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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昌云)《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云南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即接受情况反映、依法调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检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和建议。工会的“两书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被写入《条例》中。

  《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

  据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王正钢介绍,该《条例》有利于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明确监督目标。比如,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状况,《条例》特别规定工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据介绍,《条例》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知情权和处分权。知情权即工会在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要求用人单位签章确认有关情况时,用人单位有予以配合的义务。处分权即工会有就监督内容进行评价,向单位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及督促监督对象矫正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工会可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权如何划分,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是多年来困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难题。《条例》明确了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对各层级监督组织的职权做了划分。一方面,突出了基层工会监督组织收集信息、协商沟通、主动监督、化解矛盾的职能,强化了县级以上工会监督组织开展组织实施、支持指导、代位履职、沟通协调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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