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过低威慑力差 工会界委员吁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罚款金额远低于安排工人加班所获生产效益
处罚过低致执法威力大打折扣
工会界委员呼吁尽快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工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邹倜然 郑莉)“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亟须修改,否则可能制约劳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段敦厚在提案中呼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有理有据”。
段敦厚委员表示,执法手段不足、处罚标准过低、实施机制不完善、监察对象与新出台的劳动法律规定有错位,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
据了解,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10年来在遏制违法用工行为、改善劳动用工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当前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形势下,《条例》中的许多规定相对于劳动关系发展现状明显滞后,已难以适应当前劳动监察工作需要。
以执法手段为例,《条例》仅赋予劳动监察人员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措施,又以责令改正为主,劳动监察威慑力较弱。与此同时,《条例》又仅以罚款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并对罚款金额设置了上限和下限。由于罚金过低,导致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低于违法用工收益,制约效果较弱。
“比如对于超时加班,用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最低只须按加班人数缴纳每人100元罚款,最高也不超过每人500元,明显低于安排工人加班所获生产效益,这就导致许多企业极力压低基本工资,迫使工人接受超时加班。”段敦厚委员说。
编辑:张天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