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结合房产不同剩余使用年限,设置合理的续期价格限制
主持人: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时要不要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又该设置哪些限制条件您有何好建议?
和静钧:哪类人可以享受自动续期,哪类土地可以自动续期,哪类人可以享受无偿续期,需要一个顺应时代发展的安排,如现在来看,超大城市中一个50平米的房屋,其市场价值可能远大于一个二三线城市里上百平米的房屋,这样的情况随着二三线城市的发展,也会改变。所以,一刀切规定多少平米的房屋就可以无偿续期,也许会收不到相应的社会效果,反而会阻碍中小城市的发展,加重超大城市的负担。分类管理,分权管理,下放权力,公权归公权,私权归私权,这是比较好的安排,也是对民法的法典化负责任的安排。
张钦昱:在购买房屋成本较高、房产税预期出台的背景下,合理的续期方案较益采用较低费率的年租制,不应让居民再次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否则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应当坚持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根据当时房价、所处地段,房屋余值,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充分鉴别用于居住还是经营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缴费的方式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在缴费程序方面,出于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期满后即便未续缴费用仍有权继续居住,无需前往专门的行政部门办理续费手续,只是在房屋产权转让或重建时需办理相关缴纳费用手续。
张继生:个人看法是,政府应依据现行法规与国家顶层设计相结合,让利于民,第一次使用年限到期自动续期时,根据不同的补缴年限,应该补缴持有年份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并进行低价续期。过去由于缺乏官方细则,“自动续期”被理解为免费续期,因此确有必要对于这个问题进行明确。在自动续期问题上,已经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续费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细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在设置条件上,一是可以从续期的年限设置一定限制,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剩余安全使用年限来确定续期的期限,续期后可以超过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二是可以从续期的次数设置一定限制,由于在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时,已经充分的考虑了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建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次数应限定为不超过两次。三是可以结合房产不同剩余使用年限,设置合理的续期价格限制,建议可以参考基准地价的四分之一进行低价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