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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因拆迁、人口准入、征地、出租车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刚出台即频遭质疑。在一些地方,为数不少的公共政策制定陷入两难选择。一方面,在快速变动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公众出于复杂的原因对政府提出了愈来愈多、愈来愈高的政策诉求;另一方面,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缺乏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实际上形成了明显的“政策赤字”。
实践表明,一项针对社会事务的公共决策事项时常会与众多的利益群体发生关联。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共决策是否真正意义上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休谟曾表示:政府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的。公共决策不当很容易侵害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公共决策起初就是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驱动的,与公共利益相悖。据研究,前两年的某地平坟事件的背后不乏政治利益的驱动,有学者调查研究后评论:“平坟运动之所以进展迅猛神速,完全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饥渴。”
为了最大限度避免政府的自身利益与民众的公共利益相冲突,公共决策机制必须能够保障决策结果的正义。为了保障决策结果的正义性,公共决策机制需要具备足够能力化解利益冲突,并均衡各种利益关系,包括对政府自身利益的超越,这就需要决策机制能够具备吸纳各阶层民众利益诉求的能力和克服决策者自身利益膨胀的能力;另一方面,现代公共决策机制必须能够保障决策过程的正义。即社会民众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诉求均可在决策过程中获得充分表达、展示。
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为此,必须不断优化公共决策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
吸纳机制。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各利益群体对各自利益的关切程度越来越高,利益诉求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这就需要阳光决策,即通过各种公开方式收集民意,扩大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增加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加快制定合理公正的利益博弈规则,从而消除强势利益群体对政府决策的消极影响,使其通过规范的、程序化的轨道来表达。
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于公共决策的实践,决策问责在一定意义上提供了一种对决策权的持续监督及事后补救的方案,可以通过决策结果问责、决策程序问责,促使作为被委托人的决策者妥善运用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
引导机制。公共决策必须通过其产品的提供,告诉人民什么样的利益要求是合理的,什么样的利益要求是可以满足的;同时,还要使人们认识到合理的、可以满足的利益要求才能变为现实。更加注重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整合社会利益的价值观,以引导社会利益整合的方向和行为,争取更大范围的民众理解和支持。
协调机制。从近些年来频发的公共决策冲突来看,由于政府面对的是完全松散、缺乏组织化的大量个体,缺少可以有效沟通对话的组织,使社会冲突正逐步呈现高频率发作、影响面广、烈度大等诸多特点。由此,要消解公共决策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整合,必须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为准公共决策主体参与决策进程,从而最大限度体现公共决策的公益性质。(作者为上海行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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