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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规范公众参与
王景龙
//www.workercn.cn2015-02-06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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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内容,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相一致。环境利益是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公众以主人翁的积极姿态参与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应有权利和责任。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之一。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才能使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政府对自身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才不敢有丝毫松懈。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非易事。把几个群众请来座谈一下容易,但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要将这一活动做实,真正起到既反映民意,又让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姿态参与监督,就应当以法治思维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

  用法治思维规范公众参与,应主要从3个领域加以明确。

  首先,监督权利授予或确定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前提条件。

  监督是一种权利。只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确权才能行动有据、有法可依,理直气壮,形成公众参与监督氛围。一旦授权不明、依据不足,就会出现各种阻力和不协调、不配合的情况,会使监督落空。要做到公众能以主人公姿态,变应邀参与为主动进行监督,必须具有以下权利。

  一要确立知情权。不是当事方想让知情才能知情,不想让知情就不得知情。而是公众想要知情就必须能知情。只有明确了这个权利,公众才能理直气壮地获取有关对环境污染破坏的相关信息。相关当事方才能尊重公众的监督权利。

  二要赋予参与调查权。公众要把事实搞清、搞准,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这就要对这些活动做出授权规定,即公众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当事方及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以及环境受损方进行了解、调查,以及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对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只有具备这个权利,才能查明事实,将监督深入到位。

  三要有投诉和举报权、事实公布权。目前,公众没有处理决定权,调查的结果只能报告行使公共权力机构处置或向社会公布。鉴于此种情况,应明确公众有向环境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有在媒体上公布调查事实的权利。只有明确公众的法定权利,才能使公众进行监督时具备必要的法治条件。

  其次,要对被监督对象作责任性规定。

  公众能否顺利参与环境保护,确权是前提,创造监督条件、消除障碍是关键。监督对象之一的政府职能部门掌握大量信息,能否公开、公布,是否能敞开襟怀接受监督至关重要。此外,如何消除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各样的阻力,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各级政府及环境监管部门应明确公开相关环境事项。要将公众关心的环境状况、环保工作情况、重大规划、重大开发项目等情况定期或适时进行公布,便于公众及时了解情况。政府及职能部门、被监督单位应及时提供公众在监督活动中需查询、了解、索取的资料信息。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将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接受、配合公众监督纳入环境日常监管范围,以消除他们对公众环境监督的阻力和障碍。对公众环境监督提出的举报、控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待、听取、受理、查处,并把结果告知公众。

  把以上这些职责加以明确,落实到每级环境监管职能单位、岗位,违者以失职或渎职论处,公众参与监督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

  第三,公众环境监督行为要严格规范。

  有权利就应有约束,公众行使监督权也应依法受到一定的约束,关在笼子里。应划定公众行使环境监督权的规范,使公众的监督权不得滥用、乱用、无序使用。

  一是信息公布、公开的范围要限定,凡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和单位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机密事项的不予公开。对索要的资料也应有上述限制。

  二是对于需要进入企业、单位调查的,应有一定的程序,绝不能成为无序活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三是制定严格的违规纠正与惩罚制度。在鼓励、支持公众发挥监督正能量的同时,对滥用监督权利、挟私报复、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制造虚假舆论的行为要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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