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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铁路检法为依托 加快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改革步伐
马成国
//www.workercn.cn2015-10-15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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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以铁路检、法两院为依托,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体制、机制改革

  当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线路图和时间表都已明确,如何按照中央要求,打赢这场改革攻坚战,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要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强烈的责任担当、扎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敢于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实效,意义非常重大。

  但在目前在面临具体推进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体制改革中,由于上海、北京两个先行试点,首先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敢于担当,能胜任业务工作能力的新班子,对原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班子进行了新老交替。这对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现有两级班子成员触动很大,部分同志认为:早改早回家,晚改晚回家。有的检察长、法院院长面临退二线;有的班子成员和院领导干部需要让贤。因此,目前在铁检、铁法队伍中,安于现状、流于形式、不想动脑筋;观望、等待不思进取的现象时有存在。为了稳定队伍,搞好改革。

  首先是解决抓领导、领导抓的问题。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对铁路法院、检察院的无比信任,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时刻牢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2015年5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一思想,正确把握改革大局,从改革大局出发看待利益关系调整,只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都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服务改革大局,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问题,共同把全面深化改革这篇大文章做好。要深刻领会习总书记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的重要指示精神。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确保队伍思想稳定是改革成效的关键,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尤其是对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将对干警的认识和情绪造成影响。因此,要引导干警正确认识改革,首先需要领导干部自身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保证队伍平稳和工作平稳,首先需要领导干部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变化。要从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加强自律,以自身的规范行为调动检察干警参与改革、拥护改革的积极性。

  其次是随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改革步伐不断推进,部分领导同志将会退出领导工作岗位,还有一些老同志也将会面临退休。这都非常正常,因为新老交替在任何一个时候都会遇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但由于铁路法院、检察院过去长期处于对外封闭状态,人员很少交流,几乎所有的人员直到退休,都将全部的工作经历奉献给了铁路检察和铁路审判事业。所以说从组织角度来讲,一定要关心他们,尽最大努力地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安排好他们的晚年生活。从个人来讲,一定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关系,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建制奉献自己的力量。

  其三是要不辜负曹建明检察长在上海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时讲话中寄予的重托和希望,要充分认识到这不仅仅只是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寄予的重托和希望,也是对铁路法院、检察院全体干警寄予的重托和希望(2014年12月28日上午,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上海为三家新成立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曹检在讲话中指出:成立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市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不仅标志着上海法治建设增添了新的重要力量,也标志着我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诞生,在中国司法制度发展乃至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检察机关特别是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要牢记光荣使命,勇当改革创新的先行者,努力创造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的上海模式,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要恪尽职守,勇当法律监督的排头兵。把依法履职放在首位,积极探索对跨地区案件的专业化监督,坚决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要全面推进严格司法,勇当公正司法的引领者。把规范司法行为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司法管理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打造过硬队伍,勇当法治上海的建设者。积极构建坚持从严治检,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

  第四是要不辜负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时的鞭策和要求,也是对铁路检察院全体干警的殷切希望(2014年12月30日上午,全国第二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揭牌)。胡泽君在揭牌后发表讲话,她表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胡泽君副检察长对新成立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三点希望: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一要勇于探索,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大胆开展先行先试,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努力为全面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创造可借鉴可推广的制度经验。特别是在成立之初就要严格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进行运行,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执法办案模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改革思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充分发挥改革最大效益。二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在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方面走在前列。牢记职责,按照中央批准的案件管辖范围,积极探索对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等特殊案件的专业化监督,坚决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尤其是要从一开始就注重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三要从严选拔和管理,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方面走在前列。把建设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检察人员的选拔和管理,满足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承担任务繁重,业务专业性强的人员要求。

  第五是要不辜负主管副检察长姜建初带领铁路检察院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所付出的一切努力(经中央批准,北京、上海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挂牌办公前夕,高检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于2014年12月10——11日,12月19日上午,带领铁检厅、民行厅领导和政治部、铁检厅有关处长先后赴上海、北京,与两市检察院、铁检分院领导和有关同志座谈,了解两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试点院名称、案件管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地址等,对试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判,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挂牌试运行后姜检又在2015年4月份,带领铁检厅、政治部、民行厅、司改办的有关同志先后到上海、北京调研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目前的基本情况、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阶段运行情况,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探索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座谈)。姜建初副检察长充分肯定了上海、北京两个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出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中央交给两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希望两个单位在机构设置、机制建设和办理案件等方面已经迈出很好一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阔眼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是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好“管”的问题。管辖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立身之本,管辖规定要规范、成型,并要有扎实的理论支撑。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特殊案件类型的含义,对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二是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好“跨”的问题。充分发挥试点先发优势,加强研究论证,从长江三角、京津冀实际出发,提出推动改革的解决思路和设计方案,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有所突破,为全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供样本。三是要坚持各项改革任务同步推进。上海、北京两个分院承担的改革任务更为繁重,在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多项改革任务相结合。四是要加强汇报和交流。要及时总结分析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动态和问题,积极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与其他试点单位沟通交流。五是要加强理论研究。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题,这些难题的解决必须要进行充分论证。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理论研究、比较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第六是要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三分院)干警看齐,学习他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那种义无反顾、勇往直前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在首次干警大会上提出的“五种精神”。即:与时俱进、自我更新的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学习他们能深刻认识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重大意义后,就在于践行担当起历史赋予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能自我意识到市检三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探索的先行者,给自己积极设定六个阶段性目标(即:明确一个有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职能特点的管辖;办理一定量的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办案机制;取得一批跨行政区划的监督阶段性成果;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适应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专门检察人才;形成一批有关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成果)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在实施过程中将以项目化方式对各项目标进行细化、量化,落实牵头的负责人,落实责任部门,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任务完成的层层把关精神。

  第七是要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四分院)学习,学习他们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中严格按照中央、高检院的精神和要求执行,在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办案模式等方面实现的三个领先,给全国树立了可借鉴、可复制的亮点和经验。

  第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主要领导,在执行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决定中,也要发扬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那种敢于担当的精神。他在新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三家法院、检察院揭牌时讲话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对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决定在上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既是对上海的信任,也是对上海司法工作的厚望。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新成立的三家法院、检察院肩负重任,希望同志们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坚持依法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和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特点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从严执行司法人员从业要求和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一支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司法队伍。

  由此可见,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改革中,一定要充满信心,在我们的前面:由于有上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由于有上述好的团队精神鼓舞,由于有上述好的先行试点模式。因此,下一步该怎么做?应该是胸有成竹、心中有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同级省委、政法委(自治区委、政法委;直辖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才能切实抓紧探索研究设立本省级行政辖区间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调研工作。特别是所在的行政区域有铁路中级法院、铁路检察分院的,要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组织好铁路中级法院、铁路检察分院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在开展的调研工作中,先行的理论研讨固然很重要,但是由于目前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重任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不能只停留在写几篇调研文章,集中召开一次调研会上,必须马上行动起来,在理论调研的基础上,一定要根据中央批准在上海、北京设立的先行试点的业务受理范围,结合本省级间的实际情况,立即成立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领导小组,并分类分别组成若干个调研小组,及时地走出去进行一项一项的调查摸底。一是所在的本省级间行政区域内有民航公安、长航公安、海关公安的,要分别进行走访调查,摸清底数。其中:包括在编人员、所队分布情况;具体与那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接,近期2至3年来侦破的所有刑事案件都移送到了那些检察机关,具体数字是多少?二是有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省份,必须加强与其联络、沟通,要主动走出去了解其管辖范围、业务工作分布情况,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奠定基础;三是对本省份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要主动与铁路法院协商,共同研究对策,在了解掌握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分布情况等方面后,形成评估报告;四是对本省级间的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分别情况也要组织专班专人调查了解,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五是对本省级间的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管道运输(建议)、中铁建(建议)所属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摸底后,形成图表,对数量、分布、行政区域等情况必须做到一目了然;六是对已管辖的铁路刑事犯罪案件近2至3年的办案数量、分布情况,以及逐年下滑的原因,分类进行统计,并用文字加以说明;七是公益诉讼所涉及到的部门和领域;八是对本省份所涉及到的民航、长航、海关、海事、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及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管道运输(建议)、中铁建(建议)所属领域近两年来的职务犯罪情况,要进行走访调查,为今后授权查办职务犯罪做好准备。

  只有认真地将上述所能受理的特殊案件,通过以部门为切入点,探索性地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管辖范围,逐一了解其工作量,管辖区域,并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数据分析,最终才能形成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可行性报告。为审批两级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规模、内设机构、组成人员编制、派出法庭、检察室的网点布局,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就各地的情况来看,各省、自治区的情况与直辖市的情况还不相同,目前两个试点单位都属直辖市,省、自治区同一类别的还没有一个试点单位,特殊案件管辖范围原则比照两个直辖市试点进行,还需要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徐向春厅长、孙立泉副厅长等厅领导组织督导组到全国各地针对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统一组织指挥。

  要抓紧收集、整理,形成适应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汇编。先从铁路、航空、水运、海关、公路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入手,然后逐步延伸到所管辖业务范围内所应受理特殊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组织专班专人进行收集整理汇编。

  交通运输领域法律适用的专业性首先体现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在民商法律方面,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分则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外,还有众多的部门法对交通运输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属于法律层面的有:《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海关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航道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飞行基本规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刑事法律方面,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海事、铁路、民航等司法工作作出的专门司法解释,如《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交通运输领域民商法律适用的专业性还表现在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运输、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仓储、委托代理等法律关系,有时出现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可由当事人选择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修正案(八)(节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标识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药品说明书盒标签管理规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在行政诉讼方面由于所涵盖的面非常之广,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非常之多,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又分行政讼诉赔偿案件和行政非诉讼赔偿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阶段,行政赔偿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赔偿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关于行政赔偿若干规定或地方行政赔偿办法等。再如: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就会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

  此外,属于行政法律范畴最主要的还有:《立法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构成。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在海商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国际条约、规则和国外立法大约就有56个,国内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大约就有75个,覆盖了海商海事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中:船舶物权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2、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涉及国内规章、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8号)。船舶、船员、海上安全及海运行政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3、1926年员遣返公约及1987年修正本。(一)1926年员遣返公约;(二)海员遣返公约(1987年修正本)。4、海员协议条款公约;5、海员社会保障公约;6、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公约;7、海员带薪年假公约;8、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9、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0、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11、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修正案;12、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一)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I和附件Ⅱ的1983年;(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三)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3年修正案(1993年11月4日以A.737(18)号决议通过)。涉及国内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的答复。海上运输方面。涉及国际公约、规则。1、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2、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一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4、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5、联运单证统一规则;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7、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8、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9、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1年综合文本)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10、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1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涉及国内规章、司法解释。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水路旅客运输规则;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恒海”轮6.10航次船舶适航问题的答复;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单持有人向收货人实际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运人主张提单下货物物权的复函;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与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易公司、天津天龙液体化工储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与武汉港务管理局委托代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船舶碰撞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2、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4、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里斯本规则)。涉及国内规章、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4、交通部关于厦门海事法院有关碰撞船舶赔偿责任限额问题复函。海难救助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共同海损篇。涉及国际规则、条款。1、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2、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3、200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涉及国内规则、司法解释。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北京理算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船舶污染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2、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5、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6、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防污公约);7、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8、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9、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涉及国内法律、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6、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责任限制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2、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涉及国内规章、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海上保险方面。涉及国外立法、保险条款。1、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船舶保险示范条款;2、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涉及国内司法解释、保险条款。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3、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6、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7、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人身伤害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涉及国内规章、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4、工伤保险条例;5、工伤认定办法;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8、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管辖权方面。涉及国际公约、国外规则。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3、关于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4、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5、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涉及国内法律、司法解释、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船舶扣押、拍卖方面。涉及国际公约。1、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2、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涉及国内法律、司法解释、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所有人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对第三方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等问题的复函。公证、认证篇。国际公约。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

  正确引导干警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提高认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正确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变化带来了新要求。要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更新思想,积极适应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将带来的新变化,努力实现由原来管辖单一的专门检察院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转变。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胜任工作能力。针对案件类型根本性调整,案件数量数十倍增加的诉讼工作格局,对我们提高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在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不断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强化自己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释法析理的能力、驾驭案件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才能迎来新的更大的挑战。因此,必须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与业务培训工作作为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做到业务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坚持以业务培训为辅,以自学为主。要给在职人员购买与业务受理管辖范围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书籍,督促学习。开展针对性强的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学者进行集中授课。挑选精兵强将脱产派送到民航、航空、水运、公路、海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学习。想方设法,就地取材,培养选拔一批能够胜任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业务骨干和过硬的业务队伍。特别是要创新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的培养使用,建立健全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职业特点的队伍管理模式。

  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强化底线意识。在法律工作中要充分体现道德良知、公平正义;要提升法律业务素质,不断要精通刑事法律,还要深入学习研究宪法、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环境、食品等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打牢深厚的法律功底,要拓宽知识面,积累经验、丰富阅历,锤炼过硬素质,提高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加强专业人才储备。通过内部挖潜,战略性地抓好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自有人才储备,同时通过遴选和招录,定向引进民商、行政、知识产权和环保等方面人才,并积极争取上级调剂的方式,将一批批专业对口业务精的人才汇聚到铁法、铁检队伍。逐步形成跨行政区划审判、检察智库。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都在积极的筹备之中,现由于湖北省境内的省人民检察院直管着铁检机关两级三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铁法机关两级三院。加之武汉地处九省通衢,拥有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优势,是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集中城市,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时,除中央已被批准的上海、北京两个直辖市的先行试点外,下一步在挑选省级间的先行试点中,湖北省应该是首选的最佳省份之一,当下天时、地利都已具备,在人和因素方面,只要有时不我待,争先恐后的进取意识,积极做好各项跨行政区划检察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结合武汉铁检机关实际形成理论方案,以真干、实干的奉献意识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勇气,就一定能跨入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前列。(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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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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