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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制度比较: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
蒋先福 曹静
//www.workercn.cn2015-05-27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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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律制度作为规范工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它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也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在吸取时代赋予的养料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起来的。其中,比较方法在工会法研究中的运用,就是促进工会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一条重要途径。所谓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发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就我国以往对工会法的研究方法来说,往往侧重于规范分析和逻辑演绎,在比较研究方面则显得不足,以至于妨碍了我国工会法研究的拓展和深化,这种研究状况反过来又制约了我国工会法立法理念和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众所周知,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6月由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举,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出台工会法,已属不易,至于其立法理念和技术是否精到,实在是很难顾及的。遗憾的是,囿于当时特殊的经济政治环境,没有为工会法比较研究提供相对宽松的氛围,使得这方面的研究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以至于像工会这样的群众组织应该具备何种职能等等这样一些基本问题,都是模糊不清的。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契约劳动关系的普遍确立,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频频发生,这就迫切要求工会以一种新的面貌出现。与之相应的是,我国工会法研究者为了顺应时代的需求,也加强了对以往工会法立法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陆续推出了一批极具立法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于1992年对工会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新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其基本职责,这无疑体现了工会法的历史进步,其中也凝聚了广大工会法研究者的理论贡献。

  当然,一部好的法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还需要在今后不断完善。因为任何法律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总会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需要法律研究者去跟踪和思考,进而提出有益于法律完善的建议,以供立法者借鉴参考。以我国新工会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规定为例,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2010年5月17日,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百名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待遇差而举行罢工,由于工人和公司方面缺乏有效的磋商机制,最终导致上千员工长达数十天的罢工,这成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工人罢工事件。迄今人们对“富士康事件”也许还记忆犹新,据媒体报道,在2010年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富士康集团接连发生14宗员工跳楼自杀式事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然而,令人蹊跷的是,这一连串的罢工事件和跳楼事件却始终不见工会的踪影,这足以凸现了企业工会制度的危机。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现行工会法对工会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就以为万事大吉了,还必须从历史的和现实的维度对其基本职责如何得以实现作出综合考量,其中也包括比较方法在工会法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对工会法的认识更进一步。

  就比较方法在工会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而言,其形式和内容是丰富多样的。就比较的种类来说,既有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之分,又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别。其实,不同类型的比较同时也是不同类型的比较方法。以我国学界近些年来对以往工会法的反思为例,其焦点聚集于工会基本职能错位,这不能不说切中要害,这种共识也就为新工会法的制定廓清了理论障碍。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说,这主要是纵向比较方法在工会法研究中运用的结果。除此之外,还有横向比较的方法,即我国工会法与外国工会法特别是与世界先进法治国家工会法的比较。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能否得到全面实现,也关系到工会法的生命活力能否得到充分显现。

  如前所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我国对工会组织基本职责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这其中固然有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原因,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表现为一种隶属关系,工会组织不是会员权利的代表,致使工会成了一个空虚的摆设。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使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其基本职责,这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在这里既无先例可循,也缺乏现成的经验积累。因此,放眼世界,借取他山之石,或许能破解我们当前面临的困局,也不失为工会法研究创新的一条路径。

  综观我国既往工会法研究成果,虽然系统的比较研究阙如,但可资利用的文献不少。经笔者粗略浏览,对工会法的研究,早在20 世纪上半叶就随着中华民国相关立法的逐步展开而起步。一些学者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工会立法实践经验,梳理国外立法史以期对我国当时的立法有所裨益,如郑競毅的《比较工会法》介绍了美国、德国、俄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工会立法史,并简单介绍当时我国工会的目的、工会的设立、工会会员的除名和退会,工会的联合和解散等;余长河的《各国工会制度》对英国、美国、苏联、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工会发展史、工会组织机构、职能及其法律地位进行了研究,这对于我们研究民国时期工会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些学者以工会法条为主,以法律解释的形式解读当时的工会立法,如《工会条例》的起草者邰元冲撰写了《工会条例释义》,陈述了《工会条例》的立法理由和条文含义,以供研究参考;之后孙资襄的《工会条例释义》也详细地解释了工会条例的条文,主要为各地工会组织适用做参考;朱采真的《工会法释义》则客观地说明了1929 年《工会法》条文的意义、运用和一些立法理由;史太璞编著《我国工会法研究》一书,也主要对1943 年《工会法》的学理解释,主要解释法条中工会之意义、概况、宗旨、职务、种类、设立、会员、章程、机关、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含义。这些工会立法的解释对我们理解当时工会法的立法背景和理由以及具体条文的确切含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之后,史探径的《中国工会的历史、现状及有关问题探讨》主要介绍了二十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运动的发展沿革,总结时下中国工会的性质、职责、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并在工会经费、罢工权方面也作了一些论述。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工会法的颁布,学界主要是围绕该法做了一些必要的解释宣讲工作,大规模的工会法研究成果主要见诸于20世纪90年代后。但从比较法视角看,其重心仍然停留在围绕国外劳动关系和工会理论的介绍方面,其研究基础尚属薄弱。细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陈恕祥和杨培雷合著的《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1998)、常凯著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1995)、祝晏君著的《劳动关系》(2001)和郭庆松的《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最新发展》(2002),等等。此外,针对我国社会转型和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工会年鉴》《中国私营企业年鉴》《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等为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实证材料。尤应提及,我国学界对工会的比较研究多有涉及。且其比较研究的视野开阔,涉及英国、德国、美国、南非、欧盟、瑞典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尤其以对英国工会的探讨较多,如赵祖平的《英国劳资关系稳定中的工人参与权及其对中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启示》、金燕的《1860—1880年英国工会与劳资关系立法》、张文成的《英国工会法史》,等等。这些文献都是我们尝试工会法比较研究不可多得的珍贵素材。

  总的说来,工会法比较研究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人的一个大课题,非一朝一夕所能竣事,也绝非几篇论文、几部论著能够穷尽,本文之所以提出这一富有新意的研究领城与同仁切磋交流,旨在达致群起响应之功,以求聚沙成塔之效。笔者相信,只要我们依循正确的研究方法勤耕不辍,必然会为我国工会法的立法完善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理论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和湖南省总工会技协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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