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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护工业遗产 发展工业文化

来源:中工网
2024-03-19 08:33

中工网讯 3月18日,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了解到,为推动全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日前,该厅印发了《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7日。

据介绍,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为此,山东省出台《办法》,有利于开展全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规范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程序,进而推动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和发展。

《办法》指出,所称山东省工业遗产,是指在山东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为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办法》规定,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除了做好保护,还要做好工业遗产利用发展。《办法》指出,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山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对山东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葛红普)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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