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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女工产期撤岗被解雇,工会竭诚援助保权益

来源:中工网
2022-01-21 07:09

  案例类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海南工会云APP

  案例简介

  陈某(女)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某咨询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能支撑。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2019年4月17日,公司却告知陈某因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陈某岗位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当天支付一笔工资后再无向其支付工资。陈某认为其尚在产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抗议并要求赔偿及出具书面解除证明,遭到公司拒,并且一直克扣未向其支付津贴。

  具体内容

  2019年11月15日,陈某通过“海南工会云APP”的“法律援助在线申请”通道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条件,中心决定受理。受理后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咨询公司海南地区负责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经核实确认陈某反映情况属实后,随即向该负责人表明公司单方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要求立即整改纠正。该负责人经请示公司总部后向中心答复称,因公司无法与陈某主张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9年12月5日,中心正式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郑杰律师代理仲裁。

  处理过程

  2019年12月12日,郑杰律师代理陈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咨询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10元;3、裁决咨询公司向陈某支付产期期间的生育津贴29798元;4、裁决咨询公司向陈某支付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7086元。并提交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系统钉钉聊天记录、与公司负责人通话录音、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

  2019年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决定继续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郑杰律师代理该案诉讼。2019年12月28日,郑杰律师代理陈某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劳动仲裁阶段基本相同。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及代理人郑杰律师到庭,咨询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郑杰律师围绕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法庭陈述事实与理由,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法庭查明最终判决:1、确认陈某与咨询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限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808.96元;3、限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支付产期期间的生育津贴29545.02元;4、限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支付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7085.37元。我方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9月22日,郑杰律师为陈某领取法院判决书。2020年10月16日,郑杰律师与陈某一起到中心办理结案手续。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中旬,咨询公司执行判决,向陈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共计48439.35元。

  推广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及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典型案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女性劳动者作出了特殊保护。比如,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非劳动者过错性理由)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片面地认为,公司存在经营调整的客观事实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便可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大误解,同时还克扣产期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这些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及时介入援助成功维权,结果令人欣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的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正在随之发生改变,尤其是在就业上将面临更加更加严峻的挑战。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提供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特殊保障。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对以上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容易造成劳资纠纷。女职工因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兼顾着“妻子”、“母亲”、“职场人”的多重身份和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关怀。

  工会是女职工的“娘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这既是党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愿望。各级工会要坚持主动科学依法维权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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