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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对中国法治的忠劝
郝铁川
//www.workercn.cn2016-05-05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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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证明,庞德的忠告是对的。在这次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些独创而且合理的内容都是司法公理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

  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最有权威的法学家之一,是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从1946年6月到1948年11月,庞德两次来华,对中国的法治现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制定了法制改革的计划,并发表了许多对中国法制改革的演讲。

  笔者觉得,时至今日,庞德教授当年就中国法治改革发表的一些观点,对我们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第一,法治现代化不等于法治西方化,因为西方法治中有些内容不是现代性的东西。现代化法制要因时而宜、因地而宜,不要抄袭外国制度。

  1947年11月,庞德在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所作的专题报告《近代司法的问题》中指出:“今日的中国,在与西方文物制度之演进隔绝数百年后,大家都热烈地期望‘现代化’——即有西方高度发展的政治法律制度。但关于‘现代化’这个名词,我不得不于开始时提出一个警告。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中有很多的成分是离‘现代化’很远的。其中有许多东西,在今日正在试验中,且已经证明并非持久可靠的。盖今日所认为合时的,明日即将落伍。这种危险是不可不注意的。”

  “所谓‘现代化’,不一定指人类才智所最近发明或想到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言:理智不是万能的,必待适用及考验后,始能证实它是否行得通,如司法裁判那样的实际工作尤其如此。现代化就是适合当代‘时’与‘地’的要件的意思,和为他时代所设计、而与所接触的生活脱节的那些设施正相反对。所以我们对于司法制度以及一般法律制度的目的必须从这种观点来加以研究。”

  第二,中国法律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在大陆法系中仍然要有自己的特性、风格,这样才能长久。

  庞德在《近代司法的问题》报告中指出:“19世纪的历史派的法学家尝谓:法律为民族生活之产物,只能发现而不能创造。此种极端的学说固不足取,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法律还可以创造的话,则人们应该使它适合其所支配的人民而不应该勉强使人民去迁就法律。”“中国法虽根据于大陆制度,必须具有中国的特性。因为法国法虽根据于罗马法,却具有法国之特性;美国法虽根据于17世纪及18世纪之英国法,却具有美国的特性。中国法也未可例外。”

  第三,中国现行法典的三个特点应该坚持。庞德指出:“中国法典有三种特点尤其应该保存发扬,而不为外国抄袭来的制度取而代之。这些是:(1)刑法理论之统一。认刑事上一切违法或过失行为为犯罪,既不采英美重罪与轻罪之二分制,亦不采欧陆各国之三分制。因为这些分类制度皆系历史的产物,在经验及理智上都立不住。(2)民商合一制度。因为民商法之划分乃大陆法中由于历史而产生的一种不合理的制度。(3)不采英美法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对立之制度。罗马优斯梯尼安皇帝时代以前也有此制,但以后的罗马法便将它取消了。”

  第四,在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典之后,编写相应的法学学理著作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这些法学学理著作可以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交流的基础。

  庞德指出:“目前所需要者,乃中国法学家依中国之需要而培养成的一套中国法律。这种中国法律,纵然有采取近代最优美立法之处,仍能顾到中国的国情。”当这些法典编撰之后,编写相应的法学学理著作必不可少。“法学学理的研究在中国特别需要,因为中国的法官、法学教员、律师所受的训练不同,法典的解释及适用之统一不免遭遇到困难。造成一种解释及适用中国法典的第一条件,乃建立一个中国法的学理基础。中国所需要者,乃根据中国的经验,对于中国情形的认识及中国生活上的问题,就中国法典所培养出来的一套有系统的学理,那就是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法。”“中国法应以参照近代最优良的法典而制定的中国法典为根据,一方面不应该仅凭肤浅的比较法来解释适用法典,另一方面也不应该专对于法典条文用刻板的方法予以机械式的运用。所以要建立现代的中国法,即现代化而同时又合乎中国情形的法,使它成为世界最好而又非违背国情而一味模仿他国的法,最先要做的一步工作就是完成一部大的法学原理的著作。”

  庞德教授不像中国上个世纪“左”的年代有人批评的那样,竭力想让中国的制度美国化。相反,他倒是非常强调中国的法治建设要顾及中国的国情。实践证明,庞德的忠告是对的。在这次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些独创而且合理的内容都是司法公理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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